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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4-0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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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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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建办〔2007169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处),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意见》(建质〔2007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加强防灾减灾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建设系统面临的一项长期、艰巨而又十分紧迫的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防灾减灾管理工作机构,制定防灾减灾管理工作程序和制度,保障必要的人员、经费等工作条件。要强化建设系统防灾减灾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有效运转。

二、加快防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一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开展城市防灾规划编制工作。抗震设防为七度和六度地区的城市要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县级以上城市、全国重点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及省重点镇、示范镇要编制城镇消防规划。二要将城市建设综合防灾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和强制性要求,强化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防灾内容,提高城市综合防御各种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能力,从源头避免可能的灾害损失。四水一湖沿线城镇要考虑防洪和防范江河水源污染,山区要考虑避开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并结合其它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综合防御,在防灾规划中列入与城市建设、管理相关的防灾要求。三要开展村庄与集镇防灾规划编制,将其纳入村庄与集镇规划一并实施。做好灾后重建规划编制工作,使恢复重建方案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三、认真做好抗震防灾设施的设计审查把关工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方案设计阶段应针对防灾的关键性问题开展分析、研究和论证,提出防灾减灾意见和要求,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包括对抗震、消防等减灾防灾内容的审查;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在初步设计审查前进行专项审查;在施工图审查时,应把抗震防灾质量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

四、高度重视农村民居防灾减灾工作。抓好农村民居安全示范工程,新建一批安全、适用、经济,对周围农民有示范作用的农村民居,带动农村民居安全工程建设;加快农村民居抗震防灾实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抗震减灾实用技术培训,建立农村抗震防灾技术服务网络,为农村民居建设提供各种技术指导和全面服务;探索农村民居建设监督管理的新思路,逐步把农村民居建设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之内,提高农村民居综合防灾能力。

五、强化安全监管及隐患排查。建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并督促施工企业根据项目施工实际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台账,制定防范汛期、台风、雷电、滑坡、地震等灾害的安全施工措施,加强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房产管理部门要做好城镇房屋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灾害预防工作,对存在灾害危险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建筑物进行普查,登记造册,并明告业主及物业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监测和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城建部门要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桥梁、供气、供水、排水、公交等重要生命线系统的日常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检查、维修及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要积极推动社区防灾减灾工作,新建社区的防灾设施、避险场所、疏散场地等要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防灾设施齐全和足够的避险、疏散空间。

六、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一是制定和完善建设系统各类防灾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市对应急预案编制、管理的要求,根据当地的地质、气候等灾害特点,以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状况,制定和完善本地防灾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形成责任明确、反应迅速、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与处理系统。二是建立健全有关灾害信息的收集、处理、上报渠道。省建设厅将通过湖南建设网及内部明电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各种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并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收集、核实对口行业的灾情信息和防灾工作信息。各地、各单位应明确负责灾害信息上报的机构、人员,确保按照规定时限向省建设厅报送灾害信息。三是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物资准备,保证灾时应急专家和应急设备能够及时到位。

请各地于20071110日前将本地区防灾减灾管理工作机构及人员(包括灾害信息上报机构和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报省建设厅办公室(传真:0731-2214253

 附件: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OO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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