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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711/2016-51992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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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湘建房函〔2016〕14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地)产局: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和《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湘建房〔2011〕196号)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资质核查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目的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集中清理“休眠企业”物业服务资质,重新核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二、核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一级、二级、三级(含暂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

(二)外省物业服务企业驻湘分公司。

三、核查内容

重点核查是否达到《资质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的资质条件,是否存在违反《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的经营行为,以及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情况。

有关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物业类型与面积、管理制度与标准、经营管理业绩等情况的评审细则详见附件1。

四、工作组织

(一)我厅负责一级、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及外省物业服务企业驻湘分公司资质核查工作。经核查符合二级资质标准的企业,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以下简称《编码规则》,见附件2)换发新证;将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的核查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外省物业服务企业驻湘分公司的核查情况报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

(二)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名单见附件3)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含暂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核查工作,经核查符合三级资质标准的企业,按照《编码规则》换发新证,并报我厅备案。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湖南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查申报表》(见附件4)一式四份,通过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网址:http://113.247.238.148:6060/xyxx.shtml)下载并填报;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扫描件);

(四)企业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扫描件);

(五)物业服务项目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七)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八)企业2015年度无不良行为信用证明。

上述(二)至(五)项资料均需查验原件。

六、核查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一级、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及外省物业服务企业驻湘分公司

1.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资质核查要求进行自查,准备资质核查申报材料,向市州、试点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同时通过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上报申报材料。

2.市州、试点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受理,查验原件,组织初审并在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将初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及其申报材料统一报我厅,同时通过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将初审情况上报;试点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时将初审情况报所在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3.我厅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将专家核查意见通过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http://www.hunanjs.gov.cn/zjtmh/index.htm)和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网(网址:http://113.247 .238.148:6060/)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后,出具核查意见。

4.我厅对核查合格的二级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按照《编码规则》打印资质证书;将一级资质企业、外省企业驻湘分公司资质核查情况,分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查。

5.企业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回,领取新证。

6.6月底前各市州、试点县(市)完成初审,7月5日前将各地申报材料统一报我厅政务中心5号窗口。

(二)三级(含暂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资质核查要求进行自查,准备资质核查申报材料,向市州、试点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同时通过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上报申报材料。

2.市州、试点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受理,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将专家核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后,出具核查意见。

3.市州、试点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核查合格的三级(含暂定)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按照《编码规则》打印资质证书。

4.企业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回,领取新证。

5.市州、试点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填报好的《2016年全省三级(含暂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查情况表》(见附件6)报送我厅备案,试点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时将该表报所在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各市州、试点县(市)务必于8月底前完成三级(含暂定)资质核查工作。

七、核查要求

各市州、试点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通知本地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时参加资质核查,认真核实企业申报资料信息数据。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核查的企业,按核查不合格处理。

我厅将依据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核查合格发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单。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原证一律作废。

联系人:房地产监管处  邓欣  0731—88950051 (兼传真)

政务中心5号窗口:0731—88950291

附件:1.湖南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查评审细则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

3.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名单

4. 湖南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查申报表

5.一级、二级及外省企业驻湘分公司资质核查初审情况汇总表

6.2016年全省三级(含暂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查情况表

附件1-6.doc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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