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4-0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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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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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的通知
湘建村〔2013〕29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的通知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增补调整工作的原则和目标,把握国家重点镇推荐条件,加强配合协调,严格审查条件,精心准备材料,认真组织好全国重点镇的推荐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程序
(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民政、科技相关部门,按照全国重点镇推荐条件,复核原有全国重点镇,提出剔除不符合条件的镇和建议保留的镇,以及推荐增补的镇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于2013年9月30日前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初审,提出本地区全国重点镇建议名单,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后,于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推荐名单及相应推荐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各部门推荐的专家对市州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组织现场查勘,提出推荐方案,并征求省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民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于11月30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各地推荐名单原则上不考虑县城城关镇。同等情况下,宜优先推荐国家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绿色低碳小城镇、美丽宜居小镇和省示范镇、中心镇以及部分符合条件的省特色镇。复核并提出剔除不符合条件的原有全国重点镇,应有专门的说明。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推荐资料报送汇总、专家组筹建等牵头组织工作。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曾华俊
电 话:0731—88950046 88950419(传真)
邮 箱:463987460@qq.com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9月23日
注:建村〔2013〕119号查看地址: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czghyjs/201308/t20130812_2147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