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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馈湖南长鹿国际旅游度假区(一期)玻璃桥建设意见的函

  • 索引号:430S00/2020-71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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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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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关于反馈湖南长鹿国际旅游度假区(一期)玻璃桥建设意见的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反馈湖南长鹿国际旅游度假区(一期)

玻璃桥建设意见的函

郴州市人民政府:

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将湖南长鹿国际旅游度假区(一期)玻璃桥(以下简称鹿玻璃桥)建设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我厅综合省自然资源厅等四部门意见,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发现长鹿玻璃桥建设目前存在一些问题,该项目暂不具备建设条件。一是项目论证的基础资料不齐。建设单位还未准备项目地质勘察、设计方案及图纸等有关论证资料,技术上达不到论证条件;二是项目规划不符合要求。项目选址不符合便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兴县批准的长鹿国际旅游度假区(一期)修建性详细规划也未包含该项目;三是项目选址不合理。项目两侧桥头原始地形高差约60m,该选址不适合修建桥梁;四是项目周边场地较为复杂。东侧已建成3栋景区办公楼,可能与桥塔及抗风缆布置相冲突。

下一步永兴县人民政府及建设单位要加快完成以下两项工作。一是永兴县自然资源局及建设单位应组织具有相应桥梁资质的设计单位及专家对项目选址重新论证,完善项目地质勘察、可研报告、设计方案及图纸等有关资料,确保长鹿玻璃桥建设的可行性;二是永兴县要抓紧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长鹿国际旅游度假区(一期)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按程序进行批复,完善玻璃桥项目建设的规划依据。以上工作完成后我厅将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自然景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设〔201846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自然景区玻璃桥及玻璃栈道建设管理的通知》(湘建设〔20199号)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长鹿玻璃桥建设的安全性进行论证,省政府最后根据论证结果对长鹿玻璃桥建设作出批复决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6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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