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专业考核证书复检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9-00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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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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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做好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专业考核证书复检工作的通知
湘建城函〔2019〕168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专业考核证书
复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湖南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城〔2017〕22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到期复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检对象
已取得《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工作岗位属于《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燃气经营企业在岗从业人员。
二、申报资料及复检程序
(一)申报资料。申请复检的,应按照《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市州燃气主管部门提交复检资料,以及复检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二)复检程序。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对上述复检资料进行审核,于每月25日前将本地区符合复检条件人员汇总表(见附件)、证书原件以书面形式报省厅城建处,其它资料由市州燃气主管部门自行存档。复检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检盖章。
三、有关要求
1.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资料进行审核,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杜绝瞒报和误报。
2.各相关企业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要求认真填报,及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要专档保存申报资料,我厅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人员汇总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