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依法对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和停业整顿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711/2015-5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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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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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依法对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和停业整顿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株洲市、衡阳市、益阳市、常德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市、岳阳市、郴州市、永州市城管局,邵阳市公用事业局:
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目前,我省仍有大部分燃气企业,特别是瓶装燃气企业,未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安全隐患严重。各地要贯彻落实《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安徽芜湖“10.10”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15]45号)要求,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行动,对存在安全隐患、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城镇燃气企业依法进行限期整改和停业整顿,积极推进燃气企业经营许可,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确保年底前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清零、所有企业纳入许可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期限,分步实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把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放在首位,区别轻重缓急,兼顾保障供应,分步骤、有计划地加快推进经营许可工作。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整改条件、拒不整改、拒不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在已具备保供能力的地区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业整顿。
除以上情况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须在2015年10月31日前取得经营许可。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均已具备,仅客观原因造成安全间距不足、职称人员不足或新旧设施更替一时难以在10月31日前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并提交整改方案、主管部门核实后,整改期限可放宽至2015年12月15日。其中,对安全间距不足的企业如出于保障供应的需要,经专家论证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整改期限可进一步放宽,但原则上不得超过2016年3月15日。
因客观原因造成安全间距不足包括以下情形:一是2006年11月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安全间距符合建设时的国家标准(已废止)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是因相邻建筑后建或因周边山体、水面、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导致安全间距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超过整改期限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企业整改到位并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恢复营业。
二、多措并举,强力推进
一是公众监督。各市州分别于2015年11月5日和12月25日前分批将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下同)“许可经营、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的燃气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原件、电子文档以及“企业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执法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我厅。我厅将在主要媒体上分批次公布企业名单,鼓励公众监督举报。同期各地将本地区许可经营、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的燃气企业名单在主要媒体、企业场站和经营网点同时对外公布。
二是联合执法。各地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拒不停业整顿或擅自恢复经营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是加强监管。对放宽整改期限的企业,各地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特别是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四是企业整合。按照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鼓励引进大型燃气企业,采用兼并重组、转让收购、股份合作、场站改网点等方式,对规模小、分布散、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瓶装燃气企业进行整合。
三、履职尽责,强化责任
各地主管部门要从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民生的高度进一步重视燃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结合“打非治违”工作,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我厅有关工作要求,积极主动作为,及时做好组织动员和工作部署,强化工作指导和协调,督促企业加快隐患整改和许可申报,并做好有关供气应急预案和气源调配。
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对经营许可及停业整顿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州、县市区,减少、暂缓或不予安排城市建设管理有关财政资金,在省级园林城市、文明城市等评优评奖中予以扣分、暂缓或不予授予称号。
附件:许可经营、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的燃气企业名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