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711/2015-51754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2015-09-11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
按照《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建办函〔2015〕34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在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目前已进入全面整改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责任意识,加大整改力度。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应深刻汲取天津“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惨痛教训,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突发性,强化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实行跟踪监管,通过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九月底前每个市州、县市本级应至少有一家管道燃气企业和瓶装燃气企业取得经营许可保障供应,九月底前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年底前各市州(含所辖县市)燃气安全隐患应全部清零。
二、定期报送进度,及时反映情况。请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含所辖县市)自查自纠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整改措施和进度进行梳理和总结,填写《城镇燃气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调度表》(详见附件,可在“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下载),于每月2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调度表连同电子文档报送我厅城建处,我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三、落实主体责任,依法问责追究。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及工作进度上报。对瞒报虚报、监督不力、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联 系 人:朱浩
联系电话:0731-88950068(兼传真)
邮 箱:cjccy111@163.com
附件:城镇燃气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调度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11日
附件
城镇燃气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调度表
地区 |
序号 |
企业名称(全称) |
企业类别(管道燃气、瓶装液化气、汽车加气、其他) |
是否为省级经营许可(是或否) |
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是或否) |
安全评价进度(未开展、正在开展或已完成) |
安全隐患排查情况(逐条列明隐患) |
整改措施和进度 |
市州 |
|
|
|
|
|
|
|
|
县市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