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索引号:430S00/2022-04007245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2025-04-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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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机构名称: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机构负责人:党组书记、厅长唐道明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协同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战略工作。参与研究全省新型城镇化战略,参与拟订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指导全省住房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省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装饰装修等政策并指导实施。
(四)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及城镇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指导全省规范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
(五)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监督指导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省物业服务行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制定全省物业管理及业主自治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并监督管理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组织拟订全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拟订全省房屋(含居民自建房)施工建设、结构安全管理及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牵头指导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省城市体检、城市更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的政策及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改造、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城市供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燃气经营与服务、应急保障,以及相应设施与管网建设改造、运营安全和管理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运营安全和管理的政策并指导实施。牵头推进全省建筑垃圾管理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全省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工作。
(九)拟订全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省乡镇生活垃圾转运体系建设管理以及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营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领域试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审核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及活化利用工作。
(十二)指导和管理全省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标准和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制定和发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省级工程建设工法、地方定额并监督实施。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发布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拟订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牵头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三)拟订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建档案管理和数字化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全省较大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拟订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十五)指导全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十六)拟订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省住建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推进全省住建行业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和信息化工作。
(十七)拟订全省住建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住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省住建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有关工作。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