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5-04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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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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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湘财预〔2024〕74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
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人居环境局):
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1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州、省直管县市)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用于住房保障资金万元,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仅长沙、岳阳、常德已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公租房筹集计划的市本级及其所属县市区可将该资金统筹用于公租房筹集,仅长沙市已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计划的市本级及其所辖区可将该资金统筹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资金万元,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万元,重点支持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奖励资金万元,重点对进展快、示范效应好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予以奖励,各市县应根据财综〔2024〕15号文件和我省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建立以奖代补机制,细化评价标准(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
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科目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15号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在此次资金分配中,对我省绩效自评发现并经财政部湖南监管局认定的出现重复申报行为的部分市县,按相关标准扣减了相应资金,扣减的资金在其他市县重新进行了分配。同时,对受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部分市州、县市区予以激励支持。
市县应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市县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该项资金使用时,列市州、县市区支出,按用途分别填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06项“公共租赁住房”、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08项“老旧小区改造”、10项“保障性租赁住房”和99项“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其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补助资金暂列入“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列入“2210103棚户区改造”科目。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503机关资本性支出(一)”和“50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效益,确保完成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具体任务详见附件2),并及时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市(州、省直管县市)绩效目标(附件3)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