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索引号:430S00/2025-164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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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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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我厅实际,特编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我厅政府信息的公民,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和本厅职责职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的政府信息包括:
1、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项目计划等;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决定;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全省住房城乡行业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招考公务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厅将通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湖南住建”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办事大厅,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厅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名称: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邮编:410116)
联系电话:0731—88950016
电子邮箱:zjtxxzx@163.com
传真号码:0731—88950136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通过下列方式向我厅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写好《申请表》并通过上述指定邮箱提交。
(2)书面申请。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邮寄或传真到我厅办公室。邮寄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方式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不予公开的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除外)。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