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住建领域改革创新,提升省会长沙城市建管水平的建议
时间: 2022-06-15 16:58
湘建提复〔2022〕50号A公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政协
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710号提案的答复
袁精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住建领域改革创新,提升省会长沙城市建管水平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及长沙市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力推进省会长沙地下管线管理提质
(一)关于强化事前报批审查。2022年1月,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第四版)》(湘工改办〔2022〕2号),专门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项目全流程审批的办事指南、审批事项清单、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流程指导图等,并在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设置专门的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项目报建入口,建设单位登录系统即可实现全流程工程审批事项“一网通办”。
(二)关于加大政策资金支持。我省高度重视城市污水内涝治理和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工作,各相关省直单位积极支持长沙市实施城市供水提质改造,在政策和资金方面均给予了较多支持。一是支持和指导长沙市城市老旧供水管网建设改造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9年-2021年,共支持长沙市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达7293.23万元。2021年,长沙市新建改造城市供水管网共计134.8公里,完成管网建设工程投资达到2.4亿元;二是积极支持长沙争取国家专项资金。2021年共争取国家发改委下达我省长沙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6.9亿元,支持芙蓉区东湖村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合平路)等55个项目建设,极大缓解了地方资金配套压力;三是2020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号),确保城市“最后一公里”用水安全,并安排住房城乡建设引导资金300万元,支持长沙市开展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试点工作;四是指导长沙市积极申报2022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城市,经省级评审通过、部门审核同意,长沙市已作为我省推荐的四个城市之一,参与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城市的评选。五是2022年按照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已将长沙市选定为省级示范城市,省财政给予5000万资金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级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
(三)关于统筹各方协调联动。关于原水水质监测和应急联动机制。“十四五”期间,湘江流域长株潭3市地表水共布设77个省控考核断面,其中33个为水质自动监测站点。省级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在监测过程中一旦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或超标将及时推送水环境管理部门、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地表水断面有关监测数据已对接至湖南省生态环境大数据资源中心,其他部门可申请共享。生态环境厅定期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地表水断面水质情况。同时,为进一步落实跨市州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底前签订上下游相邻市州间的联防联控机制,完善联合采样、联合会商、预警预报、拦污控污、信息共享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妥善处置跨界水污染事件。关于提升省会供水保障能力。近年来,省水利厅先后批复了黄材水库灌区、黑麋峰抽水蓄能电站、榔梨自来水厂、湖南华电长沙燃机项目等取水许可申请,全方位支持长沙市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水需求。2021年,省水利厅印发了《湖南省“十四五”水资源配置及供水规划》(湘水发〔2021〕33号),在规划中提出长株潭片区“十四五”期间水资源配置总体布局方案,优化区域水资源配置格局。目前,省水利厅正在制定全省“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分解方案,将统筹考虑强省会战略要求,合理确定长沙市“十四五”期间双控目标。下一步,省水利厅将继续以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为引领,坚持“节水优先”理念,严守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支持长沙市优化水资源供给配置格局,提升供水保障能力,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用水效率。同时切实履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优化取水许可行政审批流程,加大对长沙市取水许可申请事项的指导。
二、关于大力推进省会长沙建设项目审批提速
(一)关于下放相关审批权限。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省会”战略的决策部署,省住建厅已将部分审批权限下放长沙市住建局。一是印发《深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放管服”改革十条措施》,将由长沙市住建局审批的建筑业资质(除铁路、通信工程外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除铁路外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即原施工劳务资质),其企业的安许由长沙市住建局受理和审查,省住建厅对长沙市报送的合格企业名单不再组织专家审查,直接公告并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今年5月印发了《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确长沙市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将由长沙市住建局审批。三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出台后,再研究将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等资质审批权限下放长沙市实施。
(二)关于降低施工许可门槛。我省于2021年10月出台《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1〕189号),推进分阶段办理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证,即根据企业需求,可按“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基础与地下室”“±0.000以上及室外工程”三个阶段或者“±0.000以下”“±0.000以上及室外工程”两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经企业测算,该项政策可至少帮助企业提前3-5个月开工,可为企业减少利息额或增加投资收益金额约占建设总投资额1.5%以上,进一步加速项目落地投产,减轻企业负担。同时,鉴于当前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总体形势需要,为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我省目前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关限额标准。
3、关于减免取消各类费用。我省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全部清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动产登记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均为中央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规定“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
近年来,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出台了多项相关减免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等。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对照享受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三、关于大力推进省会长沙住建领域执法体制提效
(一)关于优化执法权限管理。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成绩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以下简称中央37号文件),2016年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成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0号,以下简称省委30号文件),全面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上述文件明确了城市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为贯彻落实中央37号文件和省委30号文件精神,省住建厅积极配合省委编办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列为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事项,成立了省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小组。2017年8月,推动出台全国首部省级层面城市管理执法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对城市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进行了匡定,其中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同时,指导督促全省13个设区市和118个县(市、区)统一设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纳入同级政府机构序列。我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经验做法获住建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在2020年第45期《建设工作简报》上重点推介。
针对各地普遍反映在城管执法改革中部门职能边界不清的问题,省住建厅在深入调研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拟制了《关于建立城市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湘建执〔2020〕77号,以下简称77号文件),经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20年5月份印发各市县人民政府。其中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将部分行政处罚权移交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后,应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对其审批或者主管事项继续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
城管执法集中行使的只是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监管职能。建议长沙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37号文件、省委30号文件及77号文件精神,科学合理调整职能职责,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逐步建立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全面走向城市治理。
(二)关于理顺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整合长沙市河西片区住建领域执法监管力量,合理明确权责分工,下一步长沙市将健全完善沟通协调机制、联合联动执法监管机制、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办理机制、行政处罚意见征询机制、查处结果反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如长沙市提出的完善多项机制涉及需调整行政处罚权,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住建厅将积极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089联系人:周琳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