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提案
时间: 2021-08-25 10:55
湘建提复〔2021〕5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政协
十二届四次会议0523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省林业局:
李壮丽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委员。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文件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保护是园林城市系列创建活动标准的重要考核指标。《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建城〔2016〕235号)将“严禁移植古树名木,古树名木保护率100%;完成树龄超过50年(含)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明确为考核内容。《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标准》(湘建城〔2021〕52号)把“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保护”作为申报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的否决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明确“严禁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古树名木保护率100%;完成树龄超过50年(含)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一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超过2株,或移植、修剪大树超过10株,或迁移古树名木的,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并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我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等文件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63号)、《关于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的通知》(湘建城函〔2021〕88号),要求严格控制随意砍伐移栽大树古树,对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等造成城市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要求各地依法依规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自然风险普查,进一步摸清城市古树名木现状底数,以园林城市系列创建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为抓手,持续做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联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管理)处
联 系 人:康娅琳
联系电话:8895021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