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99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0-08-12 17:19
李艳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社区垃圾分类处置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发改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出台行政规章”的建议
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必须建立和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以规章制度来规范公民的行为,提升公众环境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和公共精神,把垃圾分类行为上升为公民的义务。我省十分重视垃圾分类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印发《湖南省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2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推进湖南省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湘管发〔2017〕92号)、《湖南省农村垃圾专项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湘建村〔2016〕187号)、《湖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指南》(试行)、《湖南省生活垃圾焚烧中长期规划》(湘发改能源〔2019〕888号)。同时,起草《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考虑到住建部正在起草相关指导意见,拟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待其出台后我省再印发。
14个市州均已印发或正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鉴于该项工作地方性较强,省级层面不出台法规,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地方性法规。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已审议批准《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20年8月5日公布,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一步,我省将重新修订《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编制《湖南省城市居民家庭生活垃圾投放指南》《湖南省生活垃圾分类规划》《湖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评价标准》《厨余垃圾处理中长期规划》等标准规范,抓紧研究推行垃圾处理分类收费政策,为全省推进垃圾分类提供了法律、政策和技术依据。
二、关于“强化省级统筹,加快分类系统建设,前中末端齐推进”的建议
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工作,需要强化省级统筹,系统推进。《实施方案》中要求强化省级统筹和督促指导作用,明确了省委宣传部等23个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党政负责、部门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
下一步,我省将聚焦关键环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采取简便易行的分类投放方式,设置环境友好的分类收集站点,加快配套分类运输设备,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焚烧为主,填埋为辅”的原则,推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特别是餐厨垃圾)和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装修垃圾相应的回收利用基地,建设与前端分类相匹配的终端处理能力,以终端处理能力倒逼前端分类。
三、关于“制订计费标准,按量收费并合理奖惩”的建议
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在市县人民政府。2017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住建厅联合印发了《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2018年12月,国家发改委已出台《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全省各地要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长沙市作为全国46个重点城市之一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末端”的处理处置设施已初具规模,正倒逼“前端”进行分类投放,引导市民参与垃圾分类,其他市州垃圾分类的处理处置设施尚未投放和建设到位。当前,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现在我省暂不具备“按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的条件。
下一步,我厅将修编《湖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标准(2013)》,将垃圾分类各环节费用加入定额标准中予以明确,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开展调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抓紧研究推行垃圾处理分类收费政策,早日实现环境治理的目标。
感谢您对我省垃圾分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