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出台处理历史遗留房地产违规项目超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政策规定的建议
时间: 2018-05-30 16:35
湘建提复〔2018〕6号 A类 公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政协
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23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马艳玉委员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处理历史遗留房地产违规项目超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政策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结合我厅职能,提出如下会办意见,请一并答复委员。
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严肃查处擅自提高容积率的违法建设行为,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又出台了《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后,容积率不得擅自更改,对可以调整容积率的情形和程序,以及超容积率建设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置程序均作了详细规定。
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省在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对超容积率进行建设等违法建设行为,细分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情形,分类进行处置。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情形的,可以依法履行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补缴土地出让金、变更规划许可等程序后,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情形的,应当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待相关违法行为处理到位,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30日
联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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