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省制定使用煤基灶具液体燃料地方标准的建议
时间: 2024-09-30 17:31
湘建建复〔2024〕36号A1类(公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四届
人大二次会议第0759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应急管理厅:
李平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制定使用煤基灶具液体燃料地方标准的建议》(0759号)收悉。结合我厅职能职责,现将我厅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一、煤基燃料不属于城镇燃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条规定:“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我厅仅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煤基灶具液体燃料不属于城镇燃气,不属于我厅监管范围。
二、我厅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编制规范标准。2022年12月,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我厅依法依职责承担新、改、扩建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煤基灶具液体燃料与醇基液体燃料相类似,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煤基灶具液体燃料的安全监管不属我厅负责,我厅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编制规范标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4日
联系单位及承办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冯磊
联系电话:0731-8895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