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议
时间: 2024-09-04 16:05
湘建建复〔2024〕26号C2类(公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
二次会议第0979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财政厅:
唐琳波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议》已收悉。现将我厅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对代表提出的“将住房公积金资金作为政府性资金纳入竞争性管理,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存放”的建议。从资金性质、部门职能、实际运行方面分析,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运作需要。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资金性质上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和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所有权属于职工个人,并非政府性资金,政府部门依法不能行使所有权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二是从部门职能来看,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为此,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负有监督责任,按管理与监督检查明确分开的原则,住房公积金资金不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存放。
三是从实际运行来看,职工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频次具有不固定性,提取、贷款发放资金量具有不确定性,且流动性强。目前我省住房公积金运行依法统一由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已形成规范的管、运模式,整体资金安全性良好,存取合理,符合现实发展及运行需求。
综上所述,我厅认为不宜将住房公积金资金作为政府性资金纳入竞争性管理并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存放。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4日
联系单位及承办人: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田有潮
联系电话:0731-889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