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光污染治理的建议
时间: 2024-08-30 17:14
湘建建复〔2024〕63号 A1类 (公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30号建议的答复
宋天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光污染治理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公安厅,现答复如下。
功能照明设施是保障行人和车辆夜间安全出行的重要功能基础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对于美化市容市貌、拉动城市夜游经济、提升群众夜间活动的获得感氛围感有积极促进作用。但正如代表所言,随着现代科技与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人造光源数量迅速增加,光污染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城市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都造成一定影响,光的过度照明使用已经对人类、动植物与环境造成了光污染负面影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光污染治理的建议》对于光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合理规划城市照明,避免过度使用灯光;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减少能源浪费”的建议
近年来,我厅本着“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指导全省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优先发展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一是强化规划编制。我厅制定印发了《湖南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指引》,指导各地科学编制城市照明功能专项规划,要求各地按照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灯光、色彩、亮度、照度、眩光控制、黑天空保护区等具体控制指标。二是积极推动节能改造。我厅指导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工作,通过将低耗能、高光效的LED路灯替换高耗能、低光效高压钠灯、加装智能照明控制等措施,进一步降低城市照明能耗,逐步实现按需照明。截至目前,全省路灯等功能照明共计150.66万盏,其中采用LED光源有80.4万盏,节能光源使用占比约54%。
下一步,我厅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部署要求,持续指导各地抓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持续推进我省既有照明设施往绿色安全、节能降碳、便民惠民、技术更新、智能化方向更新改造,力争到2030年LED光源的使用占比达80%以上。
二、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的建议
为强化我省城市照明行业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行业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率先在全国出台了《湖南省城市景观工程技术标准》(DBJ43/T374-2021)、《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标准》(DBJ43/T524-2021)、《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等多个地方标准,特别对“光污染的限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我厅将加快出台《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规范城市照明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安全运行,加强光污染的治理。同时,指导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做好城市照明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加强对夜经济和网红经济的监管和管理,制定更加严格的灯光控制标准和规定”的建议
光污染属于新的环境污染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光辐射是环境污染的具体形态,对光污染防治提出了总体要求,但现有法律法规中对行政机关的职责规定较为笼统,目前相关领域行政执法仍处于起步阶段。多地正在尝试从“无人管”和“不会管”的困顿中向“有人管”破局,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陕西、广州、深圳、厦门等省市地方法规规章中对玻璃幕墙、城乡照明或户外广告招牌的光污染防治作了具体规定。目前,我省出台了灯光控制的技术标准,但尚未出台光污染防治有关规定。近年来,我厅认真推动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光污染防治,一是规范户外广告招牌审批备案。要求各地城管执法部门严把前端审批备案关,指导督促户外广告招牌设置企业、个人认真按照《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2017)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2021)要求,选用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照明器材作为户外广告招牌照明光源。二是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指导督促各地城管执法部门严格落实“721工作法”,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发现影响群众休息、车辆行使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灯光,指导督促设置人、使用人采取降低亮度、缩短时长等措施,最大限度消除光污染影响。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指导督促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强化为民服务意识,积极回应群众百姓诉求,加强审批监管和日常巡查,做好户外广告招牌光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四、关于“定期开展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及加强宣传教育”的建议
做好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是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基础工作。我厅指导督促各地认真做好城市照明设施检查维护工作,一是制定行业标准。在《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标准》(DBJ43/T524-2021)中,明确了各类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类型、维护目标、巡查维护时限、台账管理等标准,并将城市照明亮灯率和设施完好率作为评价城市照明管养水平的重要评价指标。二是建立省级评估机制。率先在全国建立省级城市照明调研评估工作机制,采用自评、交叉评估、省级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城市照明安全运行及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了我省城市照明规范化管理水平,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标准,全省各市县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均明确了城市照明设施管养单位,建立了日常维护管理制度,保障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三是落实日常管养机制。长沙市通过“一江两岸”城市照明项目建设,打造了“显山、露水、秀洲、美城”的城市夜景空间,市民群众幸福感进一步提升。在规范管理方面,制定《长沙市城市照明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全面清理排查全市照明设施安全隐患及私搭乱接城市照明电源问题,重点整治一批有较大安全隐患的城市照明设施,确保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株洲市于2020年在全国率先实施“微亮化”建设,四年来累计投资1900多万元,对165个小街小巷、小游园实施“微亮化”,惠及 80万人,纳入株洲城市精细化管理项目,获评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度全国人居环境范例奖;湘潭市将“消除城区暗区盲点”纳入为民办实事计划,解决老百姓回家最后100米照明问题;益阳市组织公园广场舞代表召开安全用电协商会,邀请专家就如何安全用电、防范安全隐患等方面进行了宣讲,真诚倾听了广场舞者的建议和呼声,在公园广场安装了安全用电控制箱和“爱心”插口37处,满足群众用电需求;永州市围绕“一课一片一实践”开展点亮社区活动,对中心城区社区、城中村开展排查,共改造背街小巷183条、城中村13个,安装路灯5025盏,基本消除城区亮化死角,照亮市民回家的最后一米,着力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督促指导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从源头建设、产品选用及运行管理各阶段强化光污染的治理,同时加强对日常管养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对光污染的认识和保护意识,落实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管养制度,确保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
五、关于“联合交通部门对远光灯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进行专项整治”的建议
汽车远光灯不仅会导致视觉不适和眩晕,更影响人们的出行安全。数据统计显示,夜间交通事故中,与滥用远光灯有关的占30%—40%,滥用远光灯逐渐成为人民群众最为厌恶的交通陋习之一。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始终坚持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及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为牵引,紧盯重点人员和车辆,屯兵重点时段、路段及区域,严查各类重点交通违法,全力清剿路面安全隐患,对滥用远光灯违法始终坚持“零容忍”。以2023年为例,全省累计查处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1810起,其中长沙公安交警查处占比达63.5%。但滥用远光灯行为仍然多发频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违法成本低。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交通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记1分,违法成本总体偏低,对驾驶人难以起到执法震慑作用。二是查处取证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违法行为时,主要依靠路面执法,通过执法记录仪记录等方式查处取证,驾驶人一旦采取变光措施,很难固定违法证据。三是源头管理不到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擅自安装疝气灯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的违法行为,然而,许多汽车修理厂为迎合一些车主需求,非法为车主安装疝气灯。四是文明行车意识薄弱。部分驾驶人在夜间行车时,为了自身的视野清晰,在照明条件良好的路段依然使用远光灯,漠视他人行车安全;还有部分驾驶人与对向来车“以亮还亮”。
下一步,省公安厅将结合代表建议扎实开展汽车远光灯治理,不断强化光污染治理成效。一是坚持常态严管。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充分利用酒驾醉驾集中整治、周末夜查、“飙车炸街”治理等行动,并结合日常勤务不定期开展远光灯专项治理,营造整治声势,强化执法震慑。二是强化源头管控。主动联合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售卖、改装汽车灯光的销售店和修理厂进行教育和执法整顿,齐抓共管,做到“整治一个、震慑一片”。三是加强宣传教育。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驾驶人夜间行车技能的培训指导,开展滥用远光灯典型事故案例宣传教育,警醒广大驾驶人夜间驾驶车辆正确使用车辆灯光,强化文明、礼让、安全的行车理念。
感谢您对我省城市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8日
联系单位及承办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龙莉萍
联系电话:0731-8895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