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乡镇污水处理运营经费予以补贴的建议

      时间: 2023-05-19 15:47

    湘建建复〔202373A3公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

    一次会议第1083号建议的答复

    丁全球、周登高、薛志成、郭美华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对乡镇污水处理运营经费予以补贴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现答复如下:

    关于建议由省住建、环保等部门牵头,建立专项奖补资金,支持和激励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制定统一的乡镇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办法,确保污水处理厂长效运行的建议。

    为确保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我省从顶层设计、资金保障、收费机制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一是完善顶层设计。省政府于2019年出台了《湖南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湘政办发〔201943号),要求各地规范运营管理模式,结合县域打包推进的建设模式,将县域内项目集中统一管理,鼓励采取智慧化管理方式,提高运营管理效率。为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持续运行,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湘建村〔2021210号),在污水收集管网完善、绩效考核、经费保障等方面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工作进行了要求。二是加强资金保障。省财政厅和省住建厅联合下发了《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财政奖补办法》(湘财建〔202042,以下简称《奖补办法》),对2019-2022年新建成(接入)的建制镇政府所在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项目,按不超过测算投资额的20%的标准给予奖补(其中:基础补助16%、绩效奖励4%),奖补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20-2022年,省财政已安排奖补资金23.1亿元。三是落实收费机制。为进一步完善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促进乡镇污水有效治理,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对污水处理费成本构成、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计征方式、压实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必须开征污水处理费,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将征收标准调整到居民用水每吨不低于0.85元,非居民用水每吨不低于1.20元的水平。同时要求根据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要求,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争取到2025年达到补偿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成本水平。截至2022年底,我省已有82%的乡镇已出台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文件。

    下一步,省住建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持续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一是继续完善相关政策。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加强乡镇污水管网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长效运行。二是持续做好资金保障。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住建厅根据《奖补办法》的要求,对有关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予以奖励,绩效奖励资金不超过测算投资额的4%。同时,省财政厅将积极会同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省直相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支持。三是积极落实收费机制。省发改委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收费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在乡村大力宣传生态环境建设理念,增强乡镇用水用户谁污染、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意识;督促征收标准到位,要求市县(市、区)乡政府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起来,并正确认识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有关征收单位要克服困难,应收尽收;定期组织评估,对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和营运成本进行监测评估,建立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城乡供水排水一体化机制建设,鉴于乡镇供水建设主体多元,应通过联合、收购等方式实行城乡供水排水一体化,有利于乡镇污水处理摊薄成本,保障运行。

    感谢您对我省乡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营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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