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善城管执法装备助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建议
时间: 2020-04-28 08:48
湘建建复〔2020〕40号 A3 公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
人大三次会议第1806号建议的答复
华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城管执法装备助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有关政策规定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第三十条“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2.《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车以及调查取证设施、通讯设施等装备配备,并规范管理”。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管理执法车辆保障工作的通知》(建督〔2016〕233号)提出两点要求:“切实做好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与公务用车制度的衔接;切实做好城市管理执法车辆保障工作。”
4.《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机构,确定执法人员数量,配置执法执勤车辆和装备器材”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督〔2018〕37号)明确“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支持,将学习培训、装备配备、宣传教育等费用列入预算,保障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对改善城管执法装备助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答复意见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城管执勤车辆购买的力度。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0号),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市、县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同时,省财政厅明确表示,城管执勤车辆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执法执勤用车范畴,按照职责分工,应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核定。今年3月,我厅就城管执勤车辆问题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意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复函告知,根据我省公车改革政策要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后,行政执法部门需配备保留的行政执法车辆,由各地建立公车服务平台集中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每个市州(市直单位)保留行政执法车辆原则上不超过40台,每个县(市、区)不超过20台。城管部门执法工作量大、用车频繁,可提出申请由公车服务平台委托城管部门管理使用部分车辆,仍不能有效保障的,可以由公车服务平台保障。因此,城管执法车辆应由各地政府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统一配置和管理使用。
(二)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城管执勤车辆应强制报废。针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城管执勤车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表示,应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完善公务用车使用评估和处置办法,按年度安排一定车辆配置预算资金,健全基层公务用车的正常更新机制,优化公务用车车型,提升车辆安全性能。行政执法车辆车况差存在安全隐患已达到处置条件的,可以根据《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进行更新购置,保障执法出行需要。
(三)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购置新能源汽车,符合国家关于推进党政机关新能源汽车应用的政策。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表示,城管执法车辆主要用于城区、市场行政执法,可参照专业技术用车标准配置新能源车。在车辆编制内更新的,报同级公车主管部门审批;确因工作需要的,现有编制车辆不能有效保障的,报上级公车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节约、实用的原则购置新能源汽车(电瓶车),并报省公车主管部门备案。
三、下步工作
我厅将结合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加强与当地政府请示汇报,争取政策、资金,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使用城管执法车辆。
感谢您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6日
联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和执法监督局
联 系 人:吴 翔
联系电话:0731-88950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