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置房物业管理的建议
时间: 2020-04-27 09:26
湘建建复〔2020〕38号 A3 公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
三次会议第6004号建议的答复
李艳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安置房物业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安置房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这里的住宅物业,包括安置房小区。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20〕50号),对2000年以前建成、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实施改造,在改造前明确物业管理模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选聘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业主自行管理三者之一),作为列入改造计划的前置条件。对有条件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或乡镇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为促进业主大会的成立、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行,我厅去年11月印发《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湘建房〔2019〕172号),目前正在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相关示范文本,并同步开发电子投票平台,为业主大会的成立提供依据参照和操作便利。
二、关于资金和政策
安置房的物业管理同其他商品房的物业管理一样,都应属于市场化经营服务行为。建议物业费收不抵支时,应按照《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流程,合理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切实保障安置房居民生活环境。
三、关于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监管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全省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加大力度落实各项规定。我厅去年11月出台《湖南省物业服务导则》(湘建科〔2019〕224号),规范保安保洁、维修保养等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且正在制定我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服务水平。另外,我厅去年年底还印发了《湖南省市州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参考文本》(湘建房〔2019〕250号),建立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各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尽量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小区。
四、关于承接查验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承接现场查验。未经现场查验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要求,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并提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的规定执行。我厅也将加强对承接查验第三方服务的指导,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
五、关于街道乡镇自行组建物业服务企业
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明确要求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另外,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8日发布《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全面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下一步,我厅将探索“党建+物业管理”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4日
联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监管处 付红
联系电话:0731-8895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