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我省老旧建筑加装电梯工作的建议
时间: 2018-08-28 16:55
湘建建复〔2018〕88号 B类 公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72号建议的答复
吕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老旧建筑加装电梯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现答复如下:
加装电梯是未配置电梯的既有老旧建筑内的高龄、独居和空巢老人面临的出行难题,也是当今突出的社会问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既有老旧建筑加装电梯工作。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鼓励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要求加强社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之前,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兄弟省市出台了专门的指导意见,杭州、南京、广州、厦门等城市制定了专门的实施方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省长沙市也印发了《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长政办发〔2018〕11号),目前正在开展试点前期工作,有望在今年年底形成多层房屋加装电梯的“长沙模式”和“长沙特色”。
今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支持老旧住宅小区加装电梯。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规定,未配置电梯的住宅小区可以重新配置电梯;《湖南省城市双修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湘政办发〔2017〕74号)规定,要有序推进老旧城区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建筑加装电梯。为落实国家政策及上述要求,我厅明确将“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建筑加装电梯”作为最近三年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之一。为此,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公安、质监等部门出台关于多层房屋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对实施主体、实施程序、资金筹措、项目审批、规费减免、维护保养、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或要求。
一是明确实施主体,明确单元(栋)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即可加装电梯,而不必百分之百业主同意。二是拟明确资金来源,包括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及《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建房〔2016〕149号)等规定的程序动用维修资金;明确并细化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引导小区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获取收益;鼓励业主根据自身实际共同出资、自行筹集用于加装电梯的资金。三是拟在全省推广长沙市的做法,简化服务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规划、住建、质监、公安等部门并联审批,实现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提高办事效率。四是提出规费减免政策,对加装电梯新增的建筑面积,暂不征收增容地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加装电梯的安装改造更新告知及使用登记手续,实行免费办理;对加装电梯的检验收费,省特检院已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措施。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是否安排加装电梯的补贴,属于地方事权,应由县区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本地区实际自行决定,省级财政不宜统一规定。五是拟对其他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包括加装电梯的规划设计、质量监督、使用安全、维护保养及信息公示等问题。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6日
联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监管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61 联系人: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