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发布!专职安全员配备有“硬指标”
时间: 2025-10-24 15:55
新规发布!专职安全员配备有“硬指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5年9月26日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该办法自2026年3月26日起实施。部分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特级、一级施工企业应设置专职安全总监
第七条 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宜设置专职安全总监。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设置安全总监。
企业安全总监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安资格
第八条 企业安全总监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的考核,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每月带班不少于80%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履行9项安全生产职责(见正文部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均应当落实带班生产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至少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在上述基础上,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员应当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每日填写施工安全日志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期间,应当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全过程视频记录在岗履职情况,任何人不得对视频资料进行编辑、篡改,原始视频资料至少留档保存6个月。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将每日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处理情况及时填入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见附件)。
其他
第二十一条明确建设规模符合3种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明确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
详情见原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