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邵县在建制镇范围内推广应用轻烃燃气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5-03-26 11:49
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你局《关于可否在我县建制镇范围内推广应用轻烃燃气的有关问题的报告》(新城字〔2015〕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轻烃燃气是以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加工过程中的副产品C5、C6为制气原料,气化后混入一定量空气转化制成的混合燃气。轻烃燃气的水露点比较高,在输送过程中容易冷凝成为液态,引起燃气管道堵塞,不仅影响正常供气,而且可能导致燃气管道及安全阀等设备仪表损坏,造成燃气泄漏。
2010年11月,国务院颁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以下简称《条例》),对城市和镇行政区域燃气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第五十四条“农村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13611—2006)第3.1条“城镇燃气是指符合规范的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做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2.0.1条“城镇燃气是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以及《湖南省城镇燃气中长期发展规划(2012—2020年)》等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的规定,轻烃燃气尚未纳入城镇燃气范围,在燃气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及燃气燃烧器具流通、燃气使用等环节尚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鉴于城镇燃气安全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一旦发生事故,往往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极大危害,请你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制止违法违规推广应用轻烃燃气的行为,切实保障城镇燃气安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