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时间: 2014-04-09 15:02
序号 | 涉及内容 | 代表意见 | 是否采纳 | 理由 |
1 | 第三点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本...” | 建议删除须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内容 | 采纳 | 明示两《办法》必要性不大,且两《办法》是已经公开的立法,易于查询 |
2 | 第三点中“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设定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不得涂改、删除合同中规定的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 建议删除 | 不予采纳 | 此内容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针对性条款,在通知中予以进一步明确,有利于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维护自身权益 |
3 | 第四点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单价,不得...” | 建议删除“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单价”的内容 | 采纳 | 房屋销售价格管理按照物价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即可,可以不在此通知中规定 |
4 | 第四点中“已抵押房屋在销售时应当告知购房者,不得隐瞒相关信息.” | 建议区分在建工程抵押和购房按揭抵押,明确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不告知购房者 | 不予采纳 | 按照《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和按揭抵押情况都必须告知购房者,以保护购房者权益 |
5 | 第五点 | 建议增加小标题 | 采纳 | 增加小标题“加强房地产广告销售管理”后,通知的内容结构更加规范 |
6 | 第六点 | 建议增加小标题 | 采纳 | 增加小标题“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后,通知的内容结构更加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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