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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曝光!湖南省“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重大民生实事典型案例(第二批)

      时间: 2026-07-21 15:49

    自全省“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重大民生实事工作开展以来,各地住建、城管、消防等部门协同联动,聚焦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擅自改变物业用房用途、消防设施管理违规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有效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第二批已依法查处的典型案例,供各地在整治工作中参考。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持续加大整治力度,推动各地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切实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典型案例一:宁乡市五街国际小区消防设施管理及消控室值班违规

    一、基本情况

    2026326日,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长沙市观澜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五街国际8栋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实该企业存在三类违法问题:一是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消火栓泵不能远程启动、地下室排烟风管破损、火灾报警控制器多项设备存在故障;二是消防设施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下车库通向一层疏散楼梯间未设置应急照明灯;三是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排无持证人员上岗值班。

    二、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结合《湖南省消防救援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消发〔20266号)《湖南省消防救援局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相关规定,长沙市消防救援机构对长沙市观澜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共计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双牌县桂润房地产开发商未按程序移交物业用房并擅自占用

    一、基本情况

    202463日,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检查中发现,双牌县桂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程序将物业用房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并私自占用其中一间作为办公场所,经核实认定违法事实后,将相关线索移交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由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处罚决定。

    二、法律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编第二章第一节第二点规定,擅自处分财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或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双牌县桂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宁远县潇湘山水城小区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一、基本情况

    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查实,宁远瑜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潇湘山水城小区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202539号)相关裁量细则规定,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宁远瑜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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