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典型执法案例(第一批)
时间: 2026-04-13 08:49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打好扬尘污染防治标志性战役,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强化执法监管与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现整理发布第一批扬尘污染防治标志性战役典型执法案例,供各地互学互鉴。
案例一
怀化市溆浦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扬尘污染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0日,溆浦县执法人员对溆浦县某提质改造工程项目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溆浦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园艺路施工期间,未启用雾炮等降尘设备,未按照要求实施湿法作业,造成扬尘污染。此前,执法人员已多次检查,并要求施工期间必须落实降尘措施。
二、违法事实
溆浦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期间未开启降尘设备,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致使扬尘污染。此行为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五)项“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一般要求:(五)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环节实行湿法作业,但是按照规范要求不宜采取湿法作业的除外”之规定,依法应当进行处理。
三、处理结果
2025年12月24日,依据《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之规定,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溆浦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
案例二
张家界市桑植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扬尘污染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日,桑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桑植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承建桑植县第一小学操场(桑植县交旅投第一停车场建设项目)时,未按规定采取洒水抑尘等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出现扬尘污染。桑植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了施工,并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了洒水抑尘,降低了尘土扩大化污染的影响。
二、违法事实
桑植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进行处理。
三、处理结果
2025年11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之规定,并参照《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市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序号G1.1项“一般。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责令改正,罚款1万—2万元……”的相关规定,桑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桑植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案例三
衡阳市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1日22时,衡阳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应急响应措施。2025年12月12日,经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蒸湘区范围内的某工程项目土石方施工承包单位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违规开展土石方作业,且未采取湿法作业压尘,并存在施工现场大面积裸土未覆盖问题,未落实衡阳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管控措施。
二、违法事实
当事单位在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仍进行了土石方作业,且作业时未开启抑尘措施,施工现场存在大面积黄土裸露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查处。
三、处理结果
2026年1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之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蒸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盖章,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案例四
益阳市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7日0时,益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预警〔2025〕7号),明确要求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12月19日,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在益阳传化供应链项目工地,未执行预警指令,正在开展土石方作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该公司于当日10时20分按照要求停止作业,并采取了洒水抑尘措施。
二、违法事实
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的应急措施,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处理。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减轻了危害后果,其纠正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综上,2026年2月13日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案例五
永州市江永县胡某运输车辆渣土撒漏污染路面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0日15时许,当事人胡某驾驶车辆在江永县潇浦镇G538双井铺路段运输渣土过程中,因车辆密闭不严,导致渣土沿途撒落,污染路面长度约80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二、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导致渣土遗撒,污染城市道路。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处理。
三、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胡某在调查过程中态度诚恳,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说明因车辆密闭不严且在运输途中未能及时察觉渣土撒落情况,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2025年11月21日江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对胡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案例六
郴州市宋某运输渣土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污染路面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4日9时,宋某在资兴市唐洞街道资五产业园向阳路运输渣土时,其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资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现后立案调查,确认该行为属初次违法,当事人已按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违法事实
当事人运送渣土未采取密闭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进行处理。
三、处理结果
依据《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基准:初次违反该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2025年11月25日资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叁千元整(¥3000)。
案例七
常德市临澧县黄某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污染路面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5日,常德市临澧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创业大道巡查时,发现黄某驾驶湘J89***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运输渣土并造成扬尘污染,污染环境。
二、违法事实
当事人黄某在货车运送渣土时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防止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存在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运输渣土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三、处理结果
2026年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临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黄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运输渣土、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