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湖南省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典型执法案例(二)
时间: 2024-08-28 17:49
【以案释法】湖南省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典型执法案例(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的保护,重拳整治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问题,近日,省燃气工作专班办公室收集整理了一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典型执法案例,现公布第二期。请各地以案示警,强化涉燃气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巡线巡检、维修保护,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
【案例一】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充电站项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8日,接群众举报,湖南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赫山区十洲路华联东苑7栋东侧围墙外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新途电动车充电站项目建设挖掘活动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挖破十洲路华联东苑7栋东侧围墙外中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影响周边居民燃气使用。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结果
当事人湖南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挖掘活动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挖掘毁损燃气管道。事后,当事人当即疏散周边居民,与益阳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联系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并且赔付了因挖穿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案例二】
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地下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6日16:40,接到电话举报,称一家施工单位在早元街北侧娄尚楼地段施工时将燃气管挖破,造成燃气泄漏。经查,施工单位为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其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吾悦广场双电源电力建设项目进行地下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开挖的过程中,将娄底华润燃气公司铺设的地下燃气管挖破,造成了燃气泄漏和燃气设施损毁。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处罚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64项,经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污水治理工程开挖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4日,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路荷叶二村进行污水治理工程管线沟槽开挖施工中,将市政燃气管道损坏,危及管网运行安全。
株洲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专班会同芦淞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芦淞区城管局、龙泉街道赶到现场,召集相关建设、施工及燃气管线产权单位,对事故中被破坏燃气设施进行指认。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结果
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重庆楷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貌确保安全,并处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
【案例四】
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用户私接私改破坏燃气设备设施造成火灾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0日14:12,接群众举报,株洲市芦淞区庆云街道北大资源翡翠公园内发生燃气泄漏并起火,株洲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专班会同芦淞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芦淞区城管局、庆云街道立即赶往现场核实处置,经核查情况属实,株洲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专班立即采取措施,通知株洲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立即切断泄漏燃气管线阀门,疏散人群,组织现场人员安全撤离。截至当日17时左右,经株洲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全力处置,及时排除了事故隐患,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安全风险和隐患重大。
经核查,为芦淞区翡翠公园49栋 105 号用户邢焱明私自联系非燃气公司队伍和人员改造燃气管道22米,并在株洲新奥燃气公司低压带气庭院主管上进行切管连接,造成燃气泄漏,因操作不当起火,现场起火面积约2个平方米。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结果
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对邢某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依法赔偿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损失16796.36元。同时,将该案移送株洲市芦淞区公安分局,目前,株洲市芦淞区公安分局已立案,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