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 民法典(12)
时间: 2022-03-10 09:29
“八五”普法 民法典(12)
统领法典,总揽全局
民法典﹒总则篇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了“民法表达”
案例导入
2020年 6月 13日,一名老人来到超市的禽蛋区,趁人不注意时,偷偷地将鸡蛋塞进口袋。他的这一动作被店员看在眼里。店员将情况反映给店长。于是店长和店员将老人截住,要求老人拿出口袋里的东西。老人和店员以及店长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老人悄悄将口袋里的东西放回了筐里,而跟随他的超市员工没有觉察。忽然,老人身体向一侧倾斜,倒地抽搐,一店员拨打 110报警电话,后来陆续有顾客对其施救,见老人没有什么反应,20分钟后才反应过来拨打 120急救电话。但是长者因为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死亡。长者家属把超市告上法庭,向超市索赔 38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超市方阻拦老人的行为并未超出合理限度范围,
老人病发突然,超市方也打了 110、120 电话,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
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老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违反了社会公德,
有悖于公序良俗,有违社会主义价值观。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老人不幸因心肌梗塞,抢救无效
死亡,后果令人痛惜,但超市方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老人的死
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典》开篇第一条就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旗帜,其他的条文也从不同的角度体现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比如,《民法典》有 8个条文涉及对公序良俗的规范,而公序良俗正是全体国民的共同价值观。可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滋养着整部《民法典》。《民法典》打上了时代的烙印、承载着中国人民的道德情感和中国共产党的价值追求,体现出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 2017年 10月 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弘扬了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了规则意识,倡导了契约精神,使得道德规范有了法律的保障。老人偷拿超市鸡蛋,其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规;而老人家属等人滥诉超市,则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无视和对法律的漠视。
2. 诚信比黄金更可贵
案例导入
长沙市某开发商在推介自己的楼盘时发布了宣传广告,广告夸大其词,说该小区的配套设施非常完善,有游泳池,有幼儿园,还配备了高档会所,规划中的 6号地铁线也经过该小区附近,所设站点距离小区正门不到 200米,此外四大名校中的某一学校已经开始在旁边规划分部。很多业主信以为真,纷纷签下合同。半年之后,传闻中的地铁线路规划方案出台了,并没有距离小区很近的站点,而且所说的名校分部也只是捕风捉影的事情,上当受骗的业主将某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巨额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开发商为了加快清盘速度,不惜虚构事实,违反了
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院的调解,某开发商
和业主达成协议,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扣减 300 元的标准对已经签订合同的客户进行补偿,业主不再追究某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此即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它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应当通过市场交换获取利益和生活资料。在我国当下,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法律规则,也是道德准则。社会的道德体系是在历史发展中逐渐培育起来,并逐渐固化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商品交易的规则和为人处事的准则,维系着利益主体的良性互动关系,也维系着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在一个缺乏诚信的社会,公民和公民之间也就缺少彼此信赖,更不敢相互依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同时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减震器。将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法律原则,实际上是将人民的强烈意愿变成强制性的规矩,诚信也就成了不可违背的法律规定。本案中,某开发商主张其宣传广告只是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主张是站不住脚的,要约邀请也不能无中生有,这中间有欺诈行为,其目的就是通过虚构的事实吸引更多的购房者。一般的广告仅仅是一种要约邀请,但如果其确实就房屋质量、价格、位置或配套设备设施、赠送物品等重要方面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确实是这些方面的说明对购房者最终作出购买决定起着极大的作用,那么就可以认为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这些广告内容都是针对购买其房屋的客户而言的,说明只要客户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双方没有其他改变广告内容的意思表示,某开发商就应该受广告约束,向客户提供广告中提到的优惠和便利。某开发商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未成年人大额打赏行为无效
案例导入
白某是一名 15周岁的初中学生。白某家庭条件非常好,父母经商赚了大钱。但是父母太忙,没有时间管教白某,白某也就养成了不少坏毛病,这让父母很遗憾。2020年 1月 5日到 5月 15日,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家无聊的白某趁父母疏忽大意,拿着他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 160万元。白某父母得知后,气愤不已,他们找到某科技公司,要求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拒绝。某科技公司以无法确定是白某打赏为由,拒绝退还打赏金额,白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 160万元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是一名在校的初中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当的民事活动,160 万元的打赏显然 超出了其年龄和智力可以支配的范畴。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白某父母申请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自愿返还 160 万元打赏款项,并已履行完毕。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规定年满 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初级阶段,心智尚不成熟,还在学校接受教育,缺乏生活经验,理解力和控制力相对对较弱,对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认知。如果让其实施全部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而《民法典》为其设定了监护制度,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实施超出其智力范围的行为,并由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案例,这种打赏行为是一种冲动行为,也是一种对金钱数额缺乏认知的行为。其行为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通过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虚拟财产“不虚”,受法律保护
案例导入
李某是“红月”的游戏玩家,他对这款游戏很入迷,也非常用心,在打理这款游戏的两年时间里,累计购买了几十种虚拟装备,这些装备非常精良,让他在虚拟的战场上所向披靡。但是令他烦恼的事情突然发生了,当他准备再次进入游戏过把瘾的时候,意外发现自己在该服务器的所有虚拟装备不翼而飞了,其中就包括自己心爱的 3个头盔、1个战甲和 2个毒药等物品,失去了这些装备,他在虚拟的世界无法威风起来,他心疼极了。李某找到游戏运营商理论,希望游戏运营商帮他查清楚是谁盗走了他的装备,让他失望的是,游戏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严词拒绝。李某在无奈之下来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游戏运营商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称游戏运营商侵犯其私人财产,要求游戏运营商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玩家玩游戏时,获得的装备要用货币购买,所
以这些虚拟的装备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由于游戏运营商未对这些装
备尽到保护义务,所以应恢复李某所丢失的装备,并赔偿经济损失
1560 元,对这一审判结果,李某和游戏运营商均不服,继续提起上
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看似简单,但是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民法典》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部对虚拟财产作出规定的法典,它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体现了立法和时代同步的特点。本案涉及的是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上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财产的一种。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的网络虚拟世界中的纠纷逐渐增多。所谓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属性的财产,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网络游戏账号、网络游戏装备、游戏货币、游戏人物等均被视为虚拟财产,此外,人们常用的 QQ号、微信号、微博号、邮箱、虚拟货币等被认为是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本案涉及的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能够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具有确定性、可控性、价值性、独立性、稀缺性的性质,应当属于民法财产权保护的范围。因此,本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5. 实施紧急避险时不须承担责任
案例导入
2020年 5月 2日,廖某驾驶大货车在国道上正常行驶,快到广东韶关地带时,保洁员韩某突然横穿公路。为了避免重大交通事故,廖某猛打方向盘,韩某的性命保住了。可是因为惯性的原因,货车冲出路面,侧翻在旁边的稻田里,货车有轻微变形,廖某身受轻伤,村民卢某的稻田受损,卢某家正在旁边吃草的黄牛被当场压死。卢某要廖某赔偿,廖某转而要求对韩某追责。韩某否认自己横穿马路,声称交通事故不是由他引起的。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廖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韩某赔偿这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全部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此案后,走访相关证人,调出路边监控,确认韩某有突然横穿马路的行为。廖某猛打方向盘,是为了避免韩某被撞。廖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需要承担责任,卢某所受的财产损失应由韩某承担。三方在法院的调解下,韩某表示因为自身经济原因,只能承担卢某一半的损失,对此卢某表示理解和接受,廖某损失较小,放弃对韩某的赔偿要求。
民法典解读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其构成条件如下:第一,危险的紧迫性。所谓危险的紧迫性,是指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正遭受现实的危险。“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如危险尚发生或危险已过去,就不能再适用紧急避险。第二,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是指避险人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避免现实正在遭受的危险。第三,避险行为的合理性。即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因行人韩某横穿马路,司机廖某为了避免撞上韩某,采取了猛打方向盘的措施,从而造成了车辆侧翻受损的结果,廖某的行为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釆取的避险措施,是为了使韩某免受正在发生人身伤害的危险,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其中,韩某横穿马路,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因此韩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