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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五”普法|民法典:让每一个人活得有尊严 民法典﹒人格权篇

      时间: 2022-03-10 09:33

    八五普法|民法典:让每一个人活得有尊严 民法典﹒人格权篇

    让每一个人活得有尊严

    民法典﹒人格权篇

    1.性骚扰有了法律的“戒尺”

    案例导入

    女员工徐某是成都市某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员工,从事社会服务工作。工作期间,该中心的公益理事长刘某趁中心只有他和徐某两人之际,长时间拥抱徐某,徐某挣扎时坐到刘某大腿上,刘某又从背后紧紧抱住徐某的腰部,徐某挣扎脱身。徐某不堪骚扰,起诉至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机构负责人,利用优势地位,对她实施性骚扰,给她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 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超出了一般性、礼节性交往范畴,带有明显性暗示,违背了徐某的意志,对徐某造成了精神伤害,构成对徐某的性骚扰。综合考虑行为方式和后果,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向徐某当面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赔礼道歉。宣判后,徐某、刘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按照行为方式分类,性骚扰可以分为言语性骚扰、行为性骚扰、环境性骚扰;按照发生场所分类,性骚扰可以分为校园性骚扰、公共场所性骚扰、职业场所性骚扰、家庭性骚扰、网络性骚扰。《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本案中,刘某实施性骚扰,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利益,是为民法典所禁止的,刘某依法应当停止侵权,承担精神损害等赔偿责任。

    2.P图、AI换脸、换声音,能行吗?

    案例导入

    葛优将 YL公司告上法庭,诉称其侵犯肖像权。YL公司是一家经营性公司,出于商业目的,发布了商业广告性的微博,而微博中所发的图片大部分来自《我爱我家》这部电视剧,葛优饰演的纪春生瘫坐在沙发上的截图总计 7幅被使用18次。截图下面标注了“葛优躺”等文字。葛优要求 YL公司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博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YL 公司应

    当承担法律责任,判令 YL 公司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致歉声

    明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 7.5 万元。判决后,YL

    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民法典解读

    《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造型已形成特有的网络称谓,并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一般社会公众看到该造型时除了联想到剧目和角色,也不可避免地与葛优本人相联系,该表现形象亦构成原告的肖像内容。YL公司利用葛优躺的造型,无非是想借用名人效应,增加公司的影响力,扩大公司的知名度。YL公司不经过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当下有很多搞笑的表情包和短视频在热传,人们在捧腹大笑之余是否有过“冷”思考?这样合法吗?《民法典》的回答是否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此外,《民法典》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P图、AI换脸、换声音换脸是一门具有审美价值的技术,但是技术的随意使用也导致肖像权纠纷日益增多。

    3.“标题党”“跟风党”侵权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导入

    网易娱乐频道刊发了一条消息,消息的标题是:清华教授肖鹰:郭德纲才是文化流氓。这条消息被广为转载。就在消息刊发前几天,郭德纲在公开场合指责某些“专家”为“流氓”。这则消息被大众误认为是肖鹰对郭德纲作出的强烈回应,肖鹰发表声明说,自己并未怒骂郭德纲为“文化流氓”,也从未接受网易娱乐频道的“采访”。网易编辑在刊发该稿前一天,就“郭德纲炮轰专家”提出采访肖鹰,肖鹰没有接受这一邀请。只是在回复电子邮件时说:“这是郭德纲借骂专家、挺小沈阳来做自我炒作!这是文化流氓!我决定不接受这个采访,因为不能以清华教授的身份给这种文化流氓捧场!”令肖鹰感到万分意外的是,网易把自己回复的私人邮件当做公开材料,经过加工之后,就成了肖鹰和郭德纲的语言交锋。这个轰动新闻给肖鹰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怒之下,肖鹰将相关证据材料作了保存和公证,与网易对簿公堂。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网易的相关报道系在肖鹰明确拒绝采访后作

    出,报道行为违背了肖鹰回复邮件的初衷,致使肖鹰被迫面对舆论的

    评价。文章标题显然缺少确凿证据,造成读者相信肖鹰本人作出该明

    确表述的误导,且客观上增加了对肖鹰不良评价的网络评论。法院判定,网易的行为确已损害肖鹰的合法权益,导致其人格减等,应构成对其名誉权的损害。法院判决网易赔偿肖鹰 1 万元的名誉损害赔偿金和5500 元的公证费,责令网易公司作出书面道歉,并在刊登侵权报道的相同位置连续刊登 5 日。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所谓名誉,(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侵害。当下新闻媒体竞争激烈,自媒体、传统报业、融媒体为了追求新闻效果,吸引眼球,在文章标题上煞费苦心,不惜“断章取义”“夸大事实”“无中生有”“偷换概念”,“标题党”“跟风党”成了时尚。殊不知“标题党”“跟风党”一不小心就踩了法律的红线。

    4. 英烈是民族的“精魂”,不容亵渎

    案例导入

    2019 3月,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 3名地方扑火队员,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森林火灾的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国家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这 30名同志为烈士。然而,湖北省随州市章某却在网络群组公然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四川凉山救火牺牲烈士的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言论是对救火英雄的侮辱……我错了,我向各位救火英雄的亲属和广大社会公众表示最真诚的道歉,面对救火英雄的感人事迹,我为自己的言论深感自责……”

    裁判结果

    该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张某当庭宣读了道歉信,对自己发表不当言论诋毁烈士名誉的行为表示自责,并希望得到凉山救火烈士亲属及广大社会公众的谅解。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关于判令章某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当庭作出判决,责令章某于十日内在当地日报、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此前,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已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并处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荣誉权具有以下特征:1.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的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2.荣誉权不是获得权而是保持权;3.荣誉权既是绝对权,也是对荣誉及其利益的支配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英雄是特殊群体,是国家的正能量,他们的言行影响或鼓励着成千上万的中国人奋发进取。如果英烈被恶搞,人们会产生信仰危机,因此保护英烈的荣誉尤为迫切。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具有特殊性,其人格利益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密切关联,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不仅会对英雄烈士近亲属造成损害,也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强化对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维护民族精神、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张某的行为构成对扑火英烈们名誉、荣誉的侵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正确的。

    5. 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披露

    案例导入

    庞先生委托其助理鲁先生通过去哪儿网购买东航机票,其后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中有庞先生航班的起飞时间、降落时间、机场名称、航班号等信息。庞先生认为,自己的手机号及确切的航班信息只有去哪儿网和东航掌握,因而他断定是去哪儿网和东航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于是庞先生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去哪儿网所属的趣拿公司和东航在各自官网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元。庭审过程中,去哪儿网主张其仅为网络交易平台,在本次机票订单中未接触庞先生手机号码,且已向庞先生发送谨防诈骗短信,尽到了提示义务。东航则主张其通过订票系统服务,订票信息不存储于东航系统中。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航和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先生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未能尽到保护旅客个人信息的义务,故认定二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庞先生请求趣拿公司和东航向其赔礼道歉,应予支持。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上述法律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规定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合法原则、正当原则和必要原则。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各种手机 App爆炸式增长,目前我国市场化运营的手机 App超过 1700万个,其中相当一部分 App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给用户的信息安全带来不少麻烦。本案中,庞先生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披露,个人权益受到侵犯,他的个人乘机信息只有趣拿公司和东航公司掌握,两公司有泄露个人信息的高度可能。他的诉讼主张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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