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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五”普法|民法典: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时间: 2022-03-10 09:38

    八五普法|民法典: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1. 对家暴说“不”,护身符来了!

    案例导入

    赵某和孙某组成了再婚家庭,赵某再婚前有一个儿子,孙某身边无子女。按理说,大家应该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但是孙某不这样想,他简单粗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对赵某进行威胁和殴打。此外通过微信短信的方式对赵某威胁、辱骂和骚扰。赵某在忍无可忍之际,向法院控诉孙某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赵某向法庭提交了 2020 9 26日、11 10日拍摄的照片 7张,照片显示其身体多处受伤。赵某诉称,其曾因遭遇家庭暴力先后于 2020 3 9日、8 13日、10 5日三次报警,派出所出警予以劝解。

    庭审中,孙某对赵某的指控矢口否认,辩称自己只是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出于自卫“胡噜”了赵某两下,并称赵某三次报警也不是因为家庭暴力,而是其他的生活琐事。

    裁判结果

    本案中,虽然孙某极力否认实施了家庭暴力,但是根据现有证据、

    双方陈述及法院调查情况,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过家庭暴力,进行过威胁、辱骂和骚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

    令的法定条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和《反家

    庭暴力法》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1. 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对申请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2. 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威胁、辱骂、骚扰申请人赵某。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送达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镇妇联,由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协助执行。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家庭暴力既是对个人的伤害,也是对社会秩序的挑战。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的重要职责。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把“保护伞”、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能够有效推动社会形成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良好氛围,让家庭成为人们安全、温暖的港湾。

    2. 隐瞒婚前重大病史,可撤销婚姻!

    案例导入

    林某患有先天性癫痫病,发病时,不吃不喝,胡言乱语,甚至砸烂物品,样子非常吓人,父母很是为他发愁。眼看就到结婚年龄了,父母帮他物色合适人选,对方听说林某有癫痫病,就摇头拒绝了。林某父母托远方亲戚介绍了一个女孩子小美,但是没有将真实病情告诉小美。小美觉得林某不错,家境也好,就同意嫁过来。2018年,林某和小美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林某多次病情发作,严重影响小美的生活。小美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提出到民政机关离婚,林某不同意。小美起诉到了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隐瞒婚前重大疾病,误导对方作出结婚的决定,双方的婚姻建立在虚假信息上。法院准许小美离婚。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关系是以彼此的合意、互信为前提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如果一方隐瞒了婚前重大疾病,使对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婚姻关系,这是对对方感情的直接伤害,也是对对方选择权的侵犯。在婚前,一方如实地告知对方重大疾病,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婚姻自由,防止另一方承担分外的抚养义务,预防发生骗婚等道德风险。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重大疾病的范围。因为以后有可能会出现新类型的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疾病,而随着医学的进步,现有的一些疾病也可能会治愈,为保持法律规定的周延性、延续性和严谨性,不宜在法律中直接限定重大疾病的范围。由于夫妻关系具有高度亲密性,而疾病情况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优生优育等密切相关。考虑到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应当要求患病的一方将真实情况告知对方,不能以隐私权对抗知情权。

    3. 离婚后虚假举债,害人害己

    案例导入

    刘先生与吴女士结婚两年后,因为双方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令吴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刘先生将她告上法庭,要她共同承担原来婚姻存续期间的 37万余元的债务。吴女士是一头雾水,不知道这笔债务从何而来。刘先生声称,在离婚之前,他向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借款 37万余元用于家庭的生产和生活,至今没有清偿,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吴女士承担一半。刘先生出示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 9万元租赁茶楼经营的证据,但未举示证据证明茶楼经营期间的收益或亏损情况,也未举示借款 37万余元用于共同生活和经营的证据。吴女士则向法院举示了离婚后原告刘先生以7万元将茶楼转让他人的证据。吴女士对其中的 2万元借款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借款 2 万元,被告吴女士应承担 1 万元的偿还义务,刘某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民法典解读

    本案中,原告刘先生主张的借款 35万余元,因原告刘先生未能举示这些借款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以,对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离婚的一方出示天价借债的借条,要求另一方在离婚时承担所谓的共同债务,而另一方此前毫不知情的情况。这对另一方是相当不公平的。有鉴于此,《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的刘先生就是这种现象的一个缩影,他虚构债务,企图借用曾有的婚姻关系谋取不当利益。

    4. 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怎么处理

    案例导入

    孙某甲与孙某乙经他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孙某丙。2019 3月,孙某甲以夫妻分居两年有余、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予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2019 6月,法院认为,孙某甲与孙某乙已生育子女,只要双方能互相谅解、互敬互爱,仍有和好可能,故判决不准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判决后,孙某甲与孙某乙一直保持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未能和好。2020 9月,孙某甲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后,双方未能采取任何和好措施,处于分

    居状态超过一年,故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孙某甲与孙某乙

    离婚。

    民法典解读

    根据以前的法律,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五项:(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前述五项离婚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离婚法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由以前的“6个月后”改为“满一年”,法院才可受理。这充分体现了对婚姻家庭的人文关怀和保护。司法实践中,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法院对初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一般判决不准离婚,但有部分当事人离婚意愿强烈,在初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会依法再次起诉,对初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又持续分居满一年,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双方的感情在初次起诉后没有改善,没有挽回的可能,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予离婚。在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从尊重婚姻自由等角度考虑,《民法典》新增了本款规定,回应了审判实践中“久拖不决”的难题,有利于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5.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导入

    2014年陆某和陈某登记结婚,陆某、陈某婚后育有一子陈小某。结婚以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陆某和陈某所在地居委会以及当地妇联多次参与调解,均未能缓解双方矛盾。2018年陆某、陈某开始分居并持续到起诉离婚之时。2019 2月,陈某提起离婚之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0年陈某再次提出离婚。陆某答辩称儿子陈小某自双方分居后跟随陆某生活,陈某没有支付任何抚养费用;陆某指控陈某在双方分居期间,和一黎姓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在该市的某小区租屋同居,并且出示了相关证据,对此陈某表示默认。陆某表示自己抚养小孩,尽到了家庭责任,陈某没有履行抚养小孩的义务,而且婚内出轨,属于有过错一方。陆某要求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多分,此外陈某还需赔偿其精神损失 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陈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其他

    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陈

    某具有过错,对陆某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陈某第

    二次提起离婚,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

    经过法定时间再次提出离婚,法院应予准许,陆某分得全部财产的

    55%,陈某给付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3 万元,每月支付陈小某抚养

    2000 元。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据此,无过错方在离婚之诉中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通常以女性居多,女性为了维系家庭,抚养小孩,可能辞去工作,全身心投入家庭建设,一旦离婚,短期内难以适应社会,获取工作的可能性较小,物质生活难以得到保障。此外,因为对方的过错,加剧了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其名誉受损,人格减等,还有内心的憋屈无法释放。所有这些损失,受害方均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法院将根据加害方的过错程度和财产状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无过错的一方如果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提出赔偿数额。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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