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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五”普法 习近平法治思想(9)

      时间: 2022-03-08 16:57

    八五普法习近平法治思想(9

    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动员令”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法律精要

    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两个方面,而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是全球法治的两个方面,都不可或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并积极参与建设国际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实保障。统筹推进涉外法治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

    第一,坚持法治思维。在新的形势下稳步推进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际交往和协作,需要坚持法治思维,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既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又要努力推动建立起一整套符合我国企业“走出去”实际需要的条约和法律规则网络,构建完善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第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健全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应对外部风险做到有法可依,捍卫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和地区组织立法工作,从国际法领域的“跟跑者”转变为“领跑者”,在国际关系处理、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等方面提出中国主张,发出中国声音。

    第三,规范法律实施。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做到公开透明、于法有据,对国内外各方主体一视同仁,公平执法。法院对外部环境变化可能引发的涉外法律风险应当进行充分研判,必要时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涉外企业正确应对法律风险提供行为指引。相关组织(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中心等)也应着力提升涉外法律服务,及时发出贸易摩擦预警信息,同时帮助外贸企业检测法律风险,协助外贸企业应对涉外诉讼、仲裁和调解。

    第四,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中重要一环。”我国需要一批熟知国际法律规定并精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专门涉外法治人才。高校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力军,应当制定符合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规律的培养方案,培养德法兼修的涉外法治人才。涉外政府部门、涉外司法机关、涉外企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等部门,要为涉外法治人才提供实践机会,并在反复实践中持续培养,不断精进其业务水平和实践能力。

    法理探微

    1979年,中国改革开放的大门徐徐开启。是年 1 1日,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这一年中美之间也发生了一起法律大事件,美国公民杰克逊等 9人代表 300多人状告中国政府,这便是轰动一时的“湖广债券案”。代理中国政府在美打这场官司的是美国著名的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此案一直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中国政府始终坚持“恶债不继承”。最终又经“法院之友”外交斡旋,美地方法院撤销了判决,中国避免了巨额赔偿。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该法也被称为中国涉外经济第一法。这部诞生于 1979年的立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立法,只有短短 15条!涉外立法伴随改革开放的大潮应运而生,从此一路高歌猛进。涉及涉外合同、税收、金融、竞争、反倾销、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一部接着一部,为规制各类涉外主体的涉外行为以及规范相关的权利义务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并成为中国法治中重要的一个分支。

    2013年上海自贸区成立,2015年贝克·麦肯思拿到了梦寐以求的“001号”执照,成为首家获准在上海自贸区设立联营办公室的外国律师事务所。2019 3 15 ,习近平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正式颁布 , 2020 1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 ,《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是我国推动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步。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风起云涌,在“更多逆风逆水的外部环境”之下,中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央,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向世界。在应对大变局、参与全球治理、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短板。比如,涉外法治立法工作比较滞后;涉外法治人才存在着总量偏小、水平不高、经验不足、供需脱节、管理薄弱等问题;企业“出海”的热情高、意愿强,但风险意识较弱、防控能力较差、防范机制不全、事后救济缺位,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中国律师行业的国际化步伐,总体上还滞后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在应对国际争议“司法化”风险方面,相关应对准备严重不足;服务于我国企业“出海”的规则体系和条约保障体系尚待健全。提升国际话语权,引领制定国际规则、推动建立新型国际关系,将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渐进的过程。

    法治实践

    事实上,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涵,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后逐渐形成的,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

    2017 1 1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习近平主席发表了演讲,他指出,在日内瓦,各国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就政治安全、贸易发展、社会人权、科技卫生、劳工产权、文化体育等领域达成了一

    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书。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制权威,依法行使权力,善意履行义务。

    2018 8 24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

    2019 2 25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这一段话从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角度,首次明确提及“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概念,将中国法的域内适用与域外适用有机地统一起来,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新任务。

    法治故事

    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最重大挑战之一,任何一国都无法置身事外。然而,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自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诞生以来,每一个决定的达成,都充满了各国博弈,凝结了全球的智慧和努力。而美国单方面破坏国际共识,拒不批准《京都议定书》、退出《巴黎协定》,无法兑现作出的减排和资金支持承诺,使得国际社会应习近平主席向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20)致信对气候变化作出的一系列努力付诸东流。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主动引导规则制定、切实履行自身义务,多次确认了中国坚持多边主义、维护国际法治的立场,彰显了中国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的大国责任担当。早在 2015年的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就指出:“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的事业”,“我们要创造一个各尽所能、合作共赢、奉行法治、公平正义、包容互鉴、共同发展的未来”。2020 12 1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气候雄心峰会上通过视频发表题为《继往开来,开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征程》的重要讲话。他强调:“‘天不言而四时行,地不语而百物生。’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唯一的家园。让我们继往开来、并肩前行,助力《巴黎协定》行稳致远,开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征程!”习近平主席在这次会议上郑重承诺:力争到 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这既是了不起的承诺,也是实现难度很大的承诺。但习近平主席以“我们都在同一艘船上”作为比喻,他说:“风高浪急之时,我们更要把准方向,掌握好节奏,团结合作,乘风破浪,行稳致远,驶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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