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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5-186040
  • 题裁分类: 省直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2025-12-29 15:5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信息时效期:2027-12-28
  • 主题词:资质证书延续
  • 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HNPR-2025-14015

湘建法〔2025148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办市201520,以下简称《意见》和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三级企业资质换证后延续复函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含由原三级资质换领的二级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资质延续途径和《意见》明确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提交规定的材料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准予延续。其中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主要人员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按照延续申请中的重新核定途径和《意见》明确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提交规定的材料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三、企业选择不按延续途径申请有效期延续或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以及延续申请未核准或重新核定未核准的,可直接申请相应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途径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暂未完成三级资质证书换领的企业,请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尽快申请资质证书换领。2026630日后,我厅不再受理三级资质证书换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湘建法〔202410号)等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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