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4〕4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4-04-26 16:22
湘建执罚决字〔2024〕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明旭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明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56号顺安大厦21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T6FW834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2月28日,湖南青蓝四方房屋建筑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你单位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承建的润屋紫悦华庭3#-8#及垃圾站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2024年1月17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证明你单位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承建的润屋紫悦华庭3#-8#及垃圾站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二:关于依法依规做好长沙市“12·28”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证明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9日委托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证据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证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为“不符合”,即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无异议。
2024年4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4〕2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五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21〕005282)30日。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