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711/2016-67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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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20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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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18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为促进我省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我省将逐步推行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本省范围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家评价、证书和标识颁发由第三方评价机构负责。绿色建筑标识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对申报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本着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我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我厅向社会公布后,方可由评价机构颁发标识标牌和证书。公示和公布工作将逐步交由评价机构实施,之后我厅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组织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具体工作。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按分级原则由相应评价机构负责承担,其中,一、二星级评价标识由湖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承担,三星级评价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以及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承担。鼓励各市州建立本地区建筑节能或绿色建筑行业组织,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委托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相关工作。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筑,分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评价,设计标识有效期一年。因客观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原评价机构复核确认无变更,设计标识有效期可顺延一年。“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应在建筑物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评价,运行标识有效期三年。
四、新修订的《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3/T314-2015)已于2015年12月10日起实施,评价机构应严格按新省标对项目进行评价,之前通过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可仍按原省标进行评价。工业建筑参照“工业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五、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体系,组建满足各类专业评审需要的专家库,加强对有关咨询服务机构的指导,及时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项目的受理情况、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报送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公室。
六、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拟定本地区绿色建筑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绿色建筑星级创建,建立项目库,将绿色建筑各项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创建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监督管理,将获批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作为创建项目验收基本条件,对创建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编制本地区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建立绿色建筑推广机制,及时向省厅报送绿色建筑星级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