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节能材料(产品)抽检工作方案
- 索引号:430S00711/2015-66299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20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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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节能材料(产品)抽检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工程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全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节能材料(产品)抽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
(一)法律法规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
4.《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5.《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湘建办〔2014〕19号)
6.《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湘建建〔2008〕39号)
7.《湖南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湘建科〔2012〕216号)
8.其他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标准规范
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2.《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43003-2010)
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4.《模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GB/T 29906-2013)
5.国家、行业、本省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
二、组织方式
根据《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职责分工》要求,由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牵头,各部门配合,开展抽检工作。
(一)制定抽检方案、对参与抽检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接媒体发布抽检结果等其他衔接工作(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二)在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随机抽取项目(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建筑业管理一处配合)。
(三)对抽检工作过程中发现相关责任主体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认定(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
(四)工程现场配合、联络,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相关规定对受检项目进行检查,必要时对违法违规的项目督促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五)在厅网站上公示抽检工作方案,以及抽检中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办公室负责)。
(六)市州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厅工作组对接受检项目开展抽检工作,跟踪违规项目后期整改情况。(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质监站)。
三、抽检范围
全省各市州行政区域内在建、且已进入建筑节能施工阶段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首先在长株潭地区抽取部分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项目进行试点,逐步向其他市州推进。
四、抽检方式
我厅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与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工作组,不定期抽取项目,进入施工现场,对项目节能设计使用的节能材料(产品)进行核查和抽检。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专家主要负责技术文件资料的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主要开展现场节能材料(产品)和实体的抽检工作。
五、抽检内容
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抽检内容如下:
(一)质量技术资料:项目建筑节能设计、图审、检测、施工、监理等方面的项目建设文件资料。核查建筑节能工程中有无违规购买和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情况;施工技术方案不合理、施工过程违规操作;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节能材料使用监管不到位等行为所引发的质量问题。
(二)材料(产品)性能和实体质量:节能门窗、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有机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保温砂浆、无机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无机保温砂浆外墙内保温系统、无机保温板外墙内保温系统)、屋面保温隔热材料(有机保温板)及已完成节能施工的建筑部位。
六、抽检程序
(一)程序
1. 抽取项目。工作组进入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中随机抽取项目。
2. 查阅资料。包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节能材料(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资料、进场复验和见证取样送检资料等。
3.现场检测。对项目随机进行现场材料性能抽样检测和实体检测(检测方案见附件1)。工作组将现场检测得到的结果告知相关责任主体,其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并签字。现场无法直接检出结果的材料(产品),检测人员在专家组和相关责任主体的见证下封样,送实验室进行检测。相关责任主体如对抽检结果存在疑义,可申请进行复检。
4. 反馈意见。工作组现场将项目抽检结果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及受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反馈。
(二)要求
1.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主动配合工作组开展抽检工作,填写《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附件2)、受检工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抽检情况表(附件3),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现场抽检配电设施等。
2.现场抽检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抽检结果不合格,相关责任主体要求进行复检时,检测机构可参照原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检测费。
3.工作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核查和现场抽检工作,确保结果的科学、公正、准确性。
4.工作组人员应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擅自将抽检方案事先告知受检项目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七、结果处理
1.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以及相关媒体上对抽查结果直接进行公示。
2. 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建议书,并依照《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3.抽检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其生产企业已列入《湖南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目录》的,按照《湖南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湘建科〔2012〕216号)进行处理;未列入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对检查中发现为抽检项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违的检测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附件:1. 受检工程现场检测方案
2. 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3. 受检工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抽检情况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9日
附件1-3.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