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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4-0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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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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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工作的通知
 
湘建建函〔2012〕136号
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层级监管,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和监督系统文明行业创建,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08〕7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0〕107号)、《关于全省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的通知》(湘建文明办〔2012〕4号)。
二、验证考核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及专业结构配备情况:
1.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设的,市州级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区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4人。
2.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合并的,市州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质监人员不少于7人、安监人员不少于8人;县市区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质监人员不少于2人、安监人员不少于3人。
3.监督人员数量基本满足本地在建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同级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资格,并 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三)监督工作经费落实,并确保专款专用。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包括手提电脑等办公用品。为满足监管信息化工作要求,市州级监督机构以监督组为单位,每个监督组应配备1台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手提电脑,县市区监督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台。
(五)具有健全的工程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六)近3年监督工作情况。包括质量安全事故查处、监督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考核等情况。
三、验证考核工作程序
验证考核工作分自查准备、市州初核、资料报送、省厅考核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准备(5月)。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对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及本通知提出的考核依据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申请表》(附件)。
(二)市州初核(6月)。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要求对所辖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考核验证初核,并签署初核意见。
(三)验证申请(7月1日至15日)。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向我厅提出验证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申请表》;
2.机构所有工作人员花名册(含借聘人员,但应分列注明);
3.近3年来队伍建设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简介;
4.2010—2012年,机构对全体监督人员进行季度监督规范考核及半年和年度绩效评价情况的汇总表;
5.市州级监督机构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季度监督规范化考核及年度考核证明材料;
6.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配备情况明细表;
7.2011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
验证考核申请资料应装订成册;各县市区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申请资料由所属市州统一收集,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报至省质安监总站。
(四)验证考核(7月至12月)。我厅将委托省质安监总站根据各地申请资料上报及审查情况,分地区、分批次对监督机构进行实地验证考核,考核的时间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考核及申报工作,将验证考核作为规范监督机构管理,完善相关工作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提高监督工作规范化水平。逾期未提出验证考核申请的,视其为验证考核不合格。
(二)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结论将作为监督机构是否继续拥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资格的重要依据。凡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必须在三个月内作出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验证考核。限期内整改未到达要求或重新验证考核不合格的,我厅将收回其证书,不允许其继续从事相应监督工作,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由相应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履行,同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联系人:张 婷 联系电话:0731—88950202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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