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索引号:430S00/2022-0301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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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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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再次征求《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再次征求《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
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管理,推动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开展,我厅组织起草了《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征求意见,请选择本地1~2个单位、居住区进行试评价,于2022年8月3日前将修改意见和试评价情况反馈至我厅城市建设处(园林绿化管理处),无意见也需反馈。
联系方式:0731-88950027,hnszjt0217@163.com
附件:《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7日
附件
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作,提高单位和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2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办法><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标准>的通知》(湘建城〔2021〕5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 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遵循自愿参评、分类评价、动态复查原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每年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的评价工作。
第三条(参评条件) 参评单位和居住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和居住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工)时间满一年;
(二)安全管理措施完善,单位和居住区用地内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要求;
(三)日常管理和运维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与要求,参评企业还应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
鼓励将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工作与绿色完整社区建设、物业项目服务质量考评等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评价方式) 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依据《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标准》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应满足评价否决项全部达标,且评价总分≥80分,否则,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通过“湖南省园林绿化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园林绿化信息系统”)进行。省园林绿化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以线下方式报送书面申请和参评材料。
第五条(参评) 园林式单位由参评单位提出申请,园林式居住区由参评居住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园林绿化管养单位、业主委员会其中之一提出申请,在每年5月30日前向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交《评价资料清单》中所需的资料。
第六条(市州评价及公示) 每年8月30日前,由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
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通过当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官网对评价结果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自异议受理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公示结束后,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含公示合格名单)及评价情况表一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省级复核及公布) 每年10月30日之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省园林绿化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对市州评价结果随机抽查复核,比例不少于当年参评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公示合格数量的20%。抽查复核结果与市州评价结果不一致的,由所在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评价,于当年11月2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抽查复核情况,通过官网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八条(动态复查) 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结果有效期为5年。评价合格的单位、居住区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按照现行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完成自评,向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交复查申请和自评报告。超时未申请复查的,原评价结果自动失效。
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于有效期满前半年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面复查,通过当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官网对复查结果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复查结果及公示合格名单一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期内公众提出异议的,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自异议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复查结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有效期满前组织完成抽查复核工作,并向全省通报复查结果。复核不合格的单位和居住区可重新申请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
第十条(禁止事项) 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的,原评价结果一律取消且5年内不得再次参评。
第十一条(惩戒) 参评单位和居住区在申报材料或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本次及下一年度参评资格。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相关参评单位和居住区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发现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时限)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1.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标准
2.评价资料清单
3.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价申请表
附件1
一、湖南省园林式单位评价标准
类型 |
序号 |
指标 |
评价内容 |
分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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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 维护(23分) |
1 |
综合管理 |
①积极配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单位园林绿化的监督和指导(2分); ②绿地日常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健全(1分),管理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1分); ③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养档案齐全,管理规范(2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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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养护管理 |
①绿地日常管护和改造提升经费参照当地养护定额标准纳入预算,落实到位(2分); ②日常养护管理和病虫害防治到位,树木成活率达98%以上(2分),整体长势良好(1分),无死株、倒伏株、空心株、缺株等(1分),适度疏剪乔木内部过密枝条,无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等破坏性过度修剪(2分),无黄土裸露(1分); ③绿地有爱护绿化宣传牌(1分),主要植物标识设置完善(1分),积极推广二维码标牌(1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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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历史文化保护 |
①完成古树名木及树龄超过50年(含)以上的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有效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 ②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实行原址保护,专业养护,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划定生境保护范围; ③移植的古树名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
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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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绿地保护 |
①近3年无侵占、破坏绿地及毁坏树木花草、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②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下同)移栽与砍伐(2株以上)相关公示、审批程序到位。 |
/ |
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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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管理 |
水景、亲水平台、假山、高边坡等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齐全、醒目(2分),铺装选择坚实、牢固、防滑的材料(1分),无树木安全隐患(1分),有植物杀虫防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与安全提醒(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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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绿地 规划 建设(71分) |
6 |
绿地指标 |
①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及相关规划建设标准规范; ②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的比例不低于70%(3分,按比例计分); ③常绿乔木和落叶乔木的比例为5∶5或4∶6(3分,按比例计分); ④绿地中水体面积所占比例不大于35%(1分),自然水体生态驳岸化率大于90%(2分,按比例计分)。 |
9 |
①为否决项; ①③不适用于民宿评价(直接达标或计满分,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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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规划设计 |
①绿地规划设计充分结合场地自然、人文、景观因素(1分),简洁自然(1分)、合理实用(1分)、特色鲜明(1分),具有生态(0.5分)、游憩(0.5分)、观赏(0.5分)、体育健身(0.5分)、科普教育(0.5分)、防灾避险(0.5分)等多种功能; ②无障碍设计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2分); ③绿化设计方案审查时,征求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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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③不适用于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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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植物配置 |
①乔、灌、花、草、地被配置合理,种类多样、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季相丰富(3分),因地制宜选用市(县)树市(县)花(2分); ②遵循乡土适生、适地适树的原则,优先选择观花、观叶、观果类的乡土植物,乡土植物品种占所有应用植物品种85%以上(4分,按比例计分),杜绝使用外来入侵植物(2分); ③种植冠大荫浓乔木,形成林荫道(1分)和林荫停车场(1分)。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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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态型节约园林 |
①遵循生态、节约原则,无较大规模的假山(1分)、硬质铺装广场(1分);严禁过度密植(1分)、反季节种植(1分)以及栽植截干树(2分)、假树假花(2分),严格控制大树移植(2分)、亮化照射、缠绕植物以及用装饰物包裹植物(2分)、种植大规模模纹色块(1分);充分利用自然水体和雨水进行绿化浇灌(1分),海绵设施建设以满足各类绿地自身的使用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和游憩功能为前提(2分); ②条件允许的,应拆除单位围墙,使单位庭院绿地与城市街景融合,对外开放共享;条件不允许的,因地制宜采用通透型围墙、围栏,确保安全的同时,实施墙面绿化、棚架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3分); ③推广应用生物防治技术,与物理防治和人工清除相结合控制病虫害(1分),因地制宜使用滴灌、喷灌、微喷等节水灌溉方式(1分),配合开展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1分)。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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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配套设施及场地 |
①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无私搭乱建现象(1分),造型美观(1分),位置得当(1分),能满足单位职工(游客)休憩(0.5分)、健身(0.5分)、文化(0.5分)、教育(0.5分)等多种功能需要; ②雨污收集排放(1分)、生活垃圾收集清运(1分)、餐饮油烟排放处置(1分)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整体环境洁净、舒适(1分); ③道路平整无破损(1分),停车设施完好(1分),车辆停放有序(1分),交通秩序良好(1分); ④室外照明采用节能技术(1分),灯具使用正常(1分),无过度景观照明(1分)。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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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众 参与 (6分) |
11 |
单位职工(游客)满意度 |
单位职工(游客)对园林绿化的满意度≥80%。 |
/ |
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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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益宣传 |
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周”等相关活动(2分),至少每年举办一次公益活动(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开展园林绿化、垃圾分类等生态环保宣传教育(2分),推广生态节约园林绿化理念,引导员工参与单位绿化建设(2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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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湖南省园林式居住区评价标准
类型 |
序号 |
指标 |
评价内容 |
分值 |
备注 |
(一)管理 维护(23分) |
1 |
综合管理 |
①积极配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居住区园林绿化的监督和指导(2分); ②居住区绿地日常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健全(1分),管理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1分); ③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养档案齐全,管理规范(2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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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养护管理 |
①绿地日常管护和改造提升经费参照当地养护定额标准纳入预算,落实到位(2分); ②日常养护管理和病虫害防治到位,树木成活率达98%以上(2分),整体长势良好(1分),无死株、倒伏株、空心株、缺株等(1分),适度疏剪乔木内部过密枝条,无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等破坏性过度修剪(2分),无黄土裸露(1分); ③绿地有爱护绿化宣传牌(1分),主要植物标识设置完善(1分),积极推广二维码标牌(1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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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历史文化保护 |
①完成古树名木及树龄超过50年(含)以上的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有效保护居住区用地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 ②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实行原址保护,专业养护,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划定生境保护范围; ③移植的古树名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
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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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绿地保护 |
①近3年无侵占、破坏绿地及毁坏树木花草、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②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下同)移栽与砍伐(2株以上)相关公示、审批程序到位。 |
/ |
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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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管理 |
水景、亲水平台、假山、高边坡等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齐全、醒目(2分),铺装选择坚实、牢固、防滑的材料(1分),无树木安全隐患(1分),有植物杀虫防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与安全提醒(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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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绿地 规划建设(71分) |
6 |
绿地指标 |
①居住区绿地率≥35%,社区游园不小于4000㎡,改建居住区绿地率≥30%,结合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等改造建设小区游园、“口袋公园”、小微绿地等; ②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的比例不低于70%(3分,按比例计分); ③常绿乔木和落叶乔木的比例为5∶5或4∶6(3分,按比例计分)。 ④绿地中水体面积所占比例不大于35%(1分),自然水体生态驳岸化率大于90%(2分,按比例计分)。 |
9 |
①为否决项 |
7 |
规划设计 |
①绿地规划设计充分结合场地自然、人文、景观因素(1分),简洁自然(1分)、合理实用(1分)、特色鲜明(1分),具有生态(0.5分)、游憩(0.5分)、观赏(0.5分)、体育健身(0.5分)、科普教育(0.5分)、防灾避险(0.5分)等多种功能; ②无障碍设计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2分); ③绿地设计方案审查时,征求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2分)。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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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植物配置 |
①乔、灌、花、草、地被配置合理,种类多样、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季相丰富(3分),因地制宜选用市(县)树市(县)花(2分); ②遵循乡土适生、适地适树的原则,优先选择观花、观叶、观果类的乡土植物,乡土植物品种占所有应用植物品种85%以上(4分,按比例计分),杜绝使用外来入侵植物(2分)。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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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态型节约园林 |
①遵循生态、节约原则,无较大规模的假山(1分)、硬质铺装广场(1分);严禁过度密植(2分)、反季节种植(2分)以及栽植截干树(2分)、假树假花(2分),严格控制大树移植(2分)、亮化照射、缠绕植物以及用装饰物包裹植物(2分)、种植大规模模纹色块(1分);充分利用自然水体和雨水进行绿化浇灌(1分),海绵设施建设以满足各类绿地自身的使用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和游憩功能为前提(2分); 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居住区因地制宜实施墙面绿化、棚架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3分); ③推广应用生物防治技术,与物理防治和人工清除相结合控制病虫害(1分),因地制宜使用滴灌、喷灌、微喷等节水灌溉方式(1分),配合开展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1分)。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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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配套设施及场地 |
①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无私搭乱建现象(1分),造型美观(1分),位置得当(1分),能满足居民休憩(0.5分)、健身(0.5分)、文化(0.5分)、教育(0.5分)等多种功能需要; ②雨污收集排放(1分)、生活垃圾收集清运(1分)、餐饮油烟排放处置(1分)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整体环境洁净、舒适(1分); ③道路平整无破损(1分),停车设施完好(1分),车辆停放有序(1分),交通秩序良好(1分); ④室外照明采用节能技术(1分),灯具使用正常(1分),无过度景观照明(1分)。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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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众 参与 (6分) |
11 |
居民满意度 |
居民对居住区园林绿化的满意度≥80%。 |
/ |
否决项 |
12 |
公益宣传 |
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周”等相关活动(2分),至少每年举办一次公益活动(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开展园林绿化、垃圾分类等生态环保宣传教育(2分),推广家庭园艺、阳台绿化,引导居民参与居住区生态节约绿化建设(2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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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指标解释
1.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民宿)、部队。
2.民宿
指利用当地居民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四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等。
3.居住区
指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包括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居住街坊(小区)。
4.古树名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5.历史建筑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6.自然水体生态驳岸化率
生态驳岸是指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生境的连续性提供基础条件的河湖岸坡,以及边坡稳定且能防止水流侵袭、淘刷的自然堤岸的统称,包括生态挡墙和生态护坡。
计算方法:自然水体生态驳岸化率(%)=符合生态驳岸要求的自然水体岸线长度(m)/自然水体岸线总长度(m)×100%
7.适地适树
立地条件与树种特性相互适应的种植方法。
8.乡土植物
原产于本地或通过长期引种驯化适应本地生长的植物。
9.外来入侵植物
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植物。
10.林荫道
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11.大树移植
胸径大于20cm的落叶乔木和胸径大于15cm的常绿乔木移栽到异地的活动。
12.海绵设施
主要为源头减排类设施,包括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雨水湿地、渗透塘、渗管(渠)、雨水罐、蓄水池(调蓄池)和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
13.单位职工(游客)满意度/居民满意度
针对单位职工(游客)或居住区居民对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与管养的满意程度进行抽查评估。抽查方式为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单位职工(居住区居民)的二分之一(民宿游客抽查比例不低于该民宿年客流量的十分之一)。
计算方法:满意度(%)=园林绿化满意度总分大于等于8分的人数(人)/园林绿化满意度调查被抽查的总人数(人)×100%。
注:满意度总分为10分。
14.城市绿化周
为加快我省城市绿化建设,全面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创建园林城市,每年3月12日至18日,凡有劳动能力的居民,均应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活动。
15.绿地率
计算方法:绿地率(%)=单位或居住区各类城市绿地面积(㎡)/单位或居住区面积(㎡)×100%
16.绿化覆盖率
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单位或居住区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以及灌木树冠下的草本植物垂直投影面积均不能重复计算。
计算方法:绿化覆盖率(%)=单位或居住区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单位或居住区面积(㎡)×100%
附件2
评价资料清单
1.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评价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3);
2.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自评报告(对照标准逐条自评,说明达标情况);
3.单位、居住区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文件(图纸、说明)及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民宿如有,可提供);
4.反映园林绿化植物配置、园路铺装、水景、园林小品以及整体景观效果等情况的视频资料(时间不超过10分钟)和相关现场照片(8至10张);
5.其他反映评价标准内容的佐证材料。
附件3
一、湖南省园林式单位评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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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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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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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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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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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养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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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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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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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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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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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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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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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数量 (仅民宿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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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 位 数 (仅民宿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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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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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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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建设管养情况(800字以内,可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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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由参评申请单位填写)
二、湖南省园林式居住区评价申请表
申请主体(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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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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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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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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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养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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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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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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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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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覆盖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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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 |
|
绿化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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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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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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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概况、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以及环境卫生等情况(800字以内,可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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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由参评申请居住区填写)
三、湖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评价情况表
序号 |
考核指标 |
自评分 |
市州评分 |
1 |
管理维护 |
|
|
2 |
绿地规划建设 |
|
|
3 |
公众参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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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评价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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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查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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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评价意见(省厅抽查复核结果与市州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填写) |
年 月 日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