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建筑二次装修管理的建议
时间: 2022-05-24 09:27
湘建建复〔2022〕73号 C类 公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75号建议的答复
李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房屋建筑二次装修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31日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发布。《办法》第六条规定了装修人的禁止性行为,如: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等。同时,对装修人违法装修行为作出了处罚性规定,即: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办法》第六条对装修人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是有强制约束的。
一、关于“装修公司增设建筑结构专业岗位”的建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标准分别要求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由此可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装修公司的资质标准已经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特别是要求装修公司有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为保障房屋结构安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二、关于“物业公司建立装修施工图审查机制,彻查已装修房屋安全隐患”的建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禁止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现场巡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此可见,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职责是要加强对装饰装修现场巡查巡检,发现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问题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3号)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由此可见,国家对施工图审查机制已经做出了安排。《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的等专业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是房屋安全使用的主体,应当加强自有住宅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对共有部分的房屋实施共同管理。
自去年以来,我厅结合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作,统一推动全面系统排查城镇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隐患组织,今年3月,我厅下发《关于深入推进既有房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建筑、结构、消防等方面技术人员对疑似存在风险隐患的房屋进一步抽检复核,逐一列出隐患问题清单,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防控措施等处理意见,以切实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三、关于“区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房屋装修监管处”的建议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各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动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可以由部门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鉴此,代表提出的“区、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房屋装修建管处”等事项,应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动议,并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后,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议。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加强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房屋装饰装修现场巡查,以及制止或劝阻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感谢您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9日
联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监管处付红
联系电话:0731-8895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