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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城市执法体制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

      时间: 2016-03-25 17:25

    2015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这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指导意见》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到2017年年底,实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指导意见》匡定了城市管理执法职责范围,即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

    《指导意见》明确了主管部门,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积极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

    《指导意见》明确了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即理顺管理体制,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完善城市管理,创新治理方式,完善保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为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现代化,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动员部署。我省正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创新力度,加强工作落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步伐,促进城市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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