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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空置也应交纳物业服务费

      时间: 2022-05-07 16:41

    基本案情

    原告:某物业服务企业

    被告:杨某

    被告杨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办理收房手续后,杨某与原告某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之后,杨某却一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5年中,物业服务企业多次致电催交,但杨某始终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5年的物业服务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购买的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他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该支付物业服务费和违约金。

    物业服务企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服务企业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应该交纳物业服务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杨某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原告某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业主买房后并未入住,房屋空置时,是否仍需交纳物业服务费?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业主存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房屋空置也要交物业服务费?”“没有入住就没享受物业服务,为何要支付费用?”

    本案中,法院认为,杨某作为业主与某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也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了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

    虽然杨某辩称其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服务费和违约金。但是,法律明确规定,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杨某应该支付5年的物业服务费。

    审理法官认为,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其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的运维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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