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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A公司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弄虚作假案

      时间: 2021-05-12 16:34

    湖南A公司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弄虚作假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我厅组织非注册人员审查时,发现湖南A公司于2019年1月至4月第1、3、4、5、6批申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期间,存在职称类人员石某某、陈某、丁某、赵某四人重复申报与社保缴纳存疑行为。2019年8月30日,我厅政策法规处向该企业寄发了核实情况函核实上述四人作为职称人员申报的情况,该企业逾期未予回复。2019年11月11日,我厅政策法规处对未回复的企业在厅官网进行了公告,该企业至立案时未作出任何回函和说明。

    2019年12月,我厅政策法规处分别向长沙市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C县社保中心核实上述四人社保缴纳情况,经核查发现2019年1月至4月期间,石某某陈某丁某三人社保缴纳单位均为湖南B公司,赵某社保缴纳单位为C工程管理站。

    2020年1月23日,我厅向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该企业于2020年2月24日签收并于当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报告,经研究,因该案案情清楚明了,证据确凿充分,决定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020年4月20日,我厅向湖南A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作出“撤销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处罚款3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并将该处罚决定抄送给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处理结果

    2020年5月8日,湖南A公司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5日,该公司将3万元罚款缴纳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同时,我厅按处罚决定书要求将该企业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予以撤销,并且三年不再受理该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

    三、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证据:1、长沙市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出具的2019年1-4月期间石某某陈某丁某三人社保缴纳单位为湖南B公司的个人账户查询单;C县县社保中心查询到的2019年1-4月期间赵某社保缴纳单位为C工程管理站的截图。2、2019年8月30日,我厅向湖南A公司寄发的《核实情况函》,该函明确要求该企业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或对照自查自改,逾期不回复、不整改,均将视作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3、2019年11月11日,我厅政策法规处对因提供地址错误和联系电话错误未收到《核实情况函》的企业名单公告截图。

    证据分析:1、湖南A公司职称人员石某某陈某丁某、赵某四人重复申报与社保缴纳存疑通过长沙市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及C县社保中心调取的查询单予以确认固定。

    2、我厅政策法规处向湖南A公司发函,要求该公司就上述四人重复申报作出说明并自查自改,逾期不回复不整改的将视作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

    3、2019年11月11日,我厅政策法规处在厅官网对仍未收到核实情况函的34家企业名单予以公告,再次告知“逾期不领取、不回复的,将视公司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我厅将依法进行处罚”,湖南A公司在列。

    申辩意见:湖南A公司表示由于公司制度,新入职人员前三个月未过考核期,考核期过后方可为期购买社保,石某某陈某丁某、赵某四人在考核期内均因个人原因于2018年12月办理离职,因此未购买社保。

    申辩不予采纳理由:湖南A公司申报资质期间,石某某陈某丁某、赵某四人社保缴纳关系经查询均不在该企业,2019年8月30日寄发的核实情况函逾期未予回复;2019年11月11日该企业也未对厅官网的公告作出任何回函和说明。因此,该案案情明了,证据理由充分,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法律适用

    湖南A公司2019年1月至4月第1、3、4、5、6批申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和真实性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以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通过湖南A公司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弄虚作假案,达到“处罚一批,警示一批”的效果,让企业了解弄虚作假的成本已逐步提高,诚实获得新领域“通行证”,才能真正提高市场占有率,才能在更多更大的市场领域长远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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