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既有建筑历史遗留问题消防安全现场评估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6-03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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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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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切实做好既有建筑历史遗留问题消防安全现场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湘建消函〔2025〕146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既有建筑消防安全现场评估工作,明确评估内容与实施要求,妥善解决既有建筑消防安全评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安全现场评估原则
本通知所称“既有建筑消防安全现场评估”,是指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已灭失或不符合要求,或相关资料确实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等原因且符合结构安全的既有建筑,为解决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评估问题,根据有关要求,责任主体依法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既有建筑现场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进行现场评估的活动,是对既有建筑现场的建筑防火条件、消防设施实体及系统功能等内容的专业技术核查,聚焦问题项目现场消防技术合规性内容,不包含其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二、消防安全现场评估内容
既有建筑消防安全现场评估的内容全面覆盖《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第4.3.4条及附录E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估内容,对未涵盖的单项、子项和查验内容可根据《导则》内容以及建设工程实际自行增加。
三、消防安全现场评估方法
(一)资料收集与现场勘查。项目原竣工图或原始设计图纸缺失的,由技术服务机构联合原主体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深入现场对其每一个防火分区、重点设备用房、消防设施末端等进行详细勘查、检测和记录。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建筑物建成时标准绘制现状图(复原图),并联合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出具咨询报告。
(二)现场评估比例与功能测试。根据施工图审查咨询意见,技术服务机构联合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评估内容中每个单项的所有子项进行全数检查评估,对各消防设施性能进行测试,对各消防系统的功能进行联调联试。
(三)现场评估结果判定。现场评估结果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导则》第4.3.6条和第4.3.7条的规定进行判定。如评估内容符合合格判定条件时,评估为“消防安全条件满足要求”;评估内容存在不符合合格判定条件时,评估为“消防安全条件不满足要求”,并详细列出消防问题、问题所在部位及整改建议意见。现场按整改建议意见完成整改后可进行复评估,复评估应根据现场整改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评估结果判定,并出具复评估报告。
(四)评估报告编制。出具的评估报告(见附件1)内容完整、结论清晰、附件齐全。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评估依据、各单项子项的评估情况、现场影像资料、评估及测试过程记录、整改建议意见和评估结论等内容。报告由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盖章,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对评估结论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评估结果应用。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判定为“消防安全条件满足要求”或按评估报告整改合格后,属地住建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及时向属地政府汇报,并督促问题进行整改;评估合格的,由属地住建部门出具《消防安全确认意见书(见附件2)》,并及时函告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涉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中国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既有建筑的,属地住建部门会同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评定。《消防安全确认意见书》不关联建设工程立项、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前置手续,仅用于消防安全确认,在完善前置手续后,可作为办理相关手续消防审验备案凭证。对项目现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整改的问题或存在疑难争议问题的,可报请省厅组织专家论证。
四、强化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级住建部门应牵头指导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要求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要建立评估工作台账,避免弄虚作假。
(二)加强监管检查。住建部门可对评估过程进行抽查或派员监督,确保评估工作规范、公正。对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行业信用黑名单。
(三)做好指导服务。省厅将对各地评估工作中遇到的共性技术难题进行指导,适时组织技术培训,统一执行尺度,确保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