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公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
根据我厅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为打好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翻身仗,确保公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实现公用装饰装修工程监督全覆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压紧压实生产经营主体安全责任,严厉打击公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乱改乱搭乱拆、未批先建、未验先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公用装饰装修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消除公用装饰装修施工质量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监督内容
(一)程序及行为监督。公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核查相应既有建筑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及竣工验收、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承包单位承包合同签订及相应资质、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多图联审)及加盖图审专用章、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消防设施变动、房屋立面变动、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变动、危房结构及消防安全性鉴定评估、技术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编审、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二)实体质量监督
公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对以下实体质量(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进行监督:
1. 结构安全性。核查主体结构所用材料质量、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施工质量及相关检查验收记录(含影像资料,下同)、质量安全检测鉴定报告等。
2. 消防安全性。一是抽查所用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及相关质量证明资料;防火(防烟)分区、平面布置、防火分隔,疏散避难设施、建筑保温防火、外装饰防火、内装修防火等涉及建筑防火的隐蔽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及相关检查验收记录。二是检查装饰装修范围内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气及电气防火、防烟排烟系统、机械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及其他消防设施系统的材料、消防产品等进场检验,隐蔽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及相关检查验收记录。
3. 装饰装修质量。抽查装饰装修工程材料进场检验、隐蔽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及相关检查验收记录。
(三)现场施工安全监督
公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施工用电、高处作业与安全防护、垂直运输设备、施工机具、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针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施工,除应满足上述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要求外,还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相关要求,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现场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 1/2。
三、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消除隐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同支持,加强对辖区公用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监管及排查力度,及时填写《公用装饰装修工程检查表》(附件1)、《公用装饰装修工程排查表》(附件2),实施闭环销号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监督能力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机构具体实施。
(二)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实施方案》,要进一步落实公用装饰装修工程监管责任,实现辖区内公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要进一步压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检测鉴定机构的主体责任。及时准确将公用装饰装修工程纳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建立完善监管台账。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用装饰装修工程督查监管,严格执法,对于非法违法开工的项目,应立即要求停工整改;对未经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合格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查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适时开展公用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及监管情况督查,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公用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监管方案,明确监管工作要求,并加强对县(市)区公用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及监管的层级督查指导。
附件:1.公用装饰装修工程检查表(表1、2、3)
2.公用装饰装修工程排查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