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建筑节能
信息公示牌的通知
各市州质监站、安监站(处),省直属站: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等节能信息。
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建设单位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性能、屋面和墙体构造作法图以及其他节能措施等信息。
四、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应将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与施工现场“五牌一图”设置在施工现场大门口等醒目处进行公示,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束。
五、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涉及建筑节能主要内容或节能措施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出具节能设计变更,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对公示内容进行变更。
六、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对建设单位工程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设立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凡发现不按本通知规定实施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站联系,联系电话:0731-82214524。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2010年3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