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质安站开展“推行监督透明化,规范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成果系列(四)
统一处置裁量标准
为着力解决监督措施下发不准确、处置裁量随意性大等问题,长沙市质安站以住建部相关监督处置要求为标准,不断完善市监管系统监督措施线上签发功能、强化执法记录事后核查等措施,实现统一处置裁量标准,进一步规范监督,提高监督透明化水平。
严格落实住建部有关监督处置标准。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第九条要求,严格规范监督措施裁量权。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完善市监管系统“监督措施线上签发”功能。通过不断加强市监管系统问题隐患库分级建设,赋予问题隐患对应监督措施,已逐步实现“监督措施线上签发”功能。监督人员必须使用系统“质安隐患问题库”,系统依据问题隐患自动判定下发监督措施,规范监督裁量权。同时,要求监督人员每次监督检查时应当场签发措施,签发措施时上传隐患问题相关图像等佐证材料,签发即送达签收,确保隐患问题及时整改。
强化执法记录核查。对监督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要求监督部、业务管理部室每月开展自查;纪检监察室牵头,相关业务部室配合开展抽查,重点核查监督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处置程序等是否符合监督规范化和工作纪律要求,抽查结果形成台账,对监督不规范、履职不到位等行为进行定期通报和讲评,通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