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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党员示范岗评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0 00:00 责任编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打印页面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党员示范岗评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处):
       根据省直工委《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建示范点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创建基层党建示范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质安监党字〔2012〕5号)要求,为促进基层党建工作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步提升、协调发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省直机关基层党建示范点建设为契机,努力探索实现基层党建示范点建设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延伸和辐射,决定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开展党员示范岗评选活动,为使此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党员示范岗评选及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2013年4月16日印发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
党员示范岗评选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基层党建工作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步提升、协调发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以省直机关基层党建示范点建设为契机,以省、市(州)两级联创党员示范岗建设活动为载体,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努力探索实现基层党建示范点建设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延伸辐射带动作用。
为使党员示范岗两级联创这一载体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结合系统工作特点,在省直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先行先试的基础上,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党员示范岗分省、市(州)两级,省级党员示范岗由省总站党支部负责评选及管理。市(州)级党员示范岗由各市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党组织负责评选及管理。党员示范岗根据监督机构工作特点分成两类,针对对外服务较多的窗口部门(工程报建、押证及备案管理,办公室等)和现场监督执法部门分别设立党员服务示范岗和党员监督示范岗。
第三条 党员示范岗评选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全省建管工作要点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中心工作,加强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建设,坚持考核标准化、规范化,注重实干,突出工作成效;坚持先进性教育,树立标杆典范,突出以点带面;坚持多点开花,重要岗位均设示范岗,两级联创优秀基层党建示范点。同时在评选及管理中,要注重提高党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强化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注重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注重解决长期制约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问题,强化实干“保安”。
通过党员示范岗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树立我省监督系统的先进典型,让广大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监督工程师和全体职工比有标尺、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在全系统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风气,切实推动省总站省直基层党建示范点建设以及全系统基层党建示范点和文明行业创建,努力实现“抓基层党建工作,促文明行业创建,创党建特色品牌,作省直基层示范”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    评选标准与要求
第四条 党员示范岗的评选标准是坚持“三为”,保证“四推”,示范岗成员的要求是努力做到“五带头”。
(一)“三为”:
1. 为民优质服务。在为民优质服务上,每季度党员服务示范岗针对服务对象组织大范围服务满意度调查与测评,确保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并在服务对象中每半年征求意见,及时改进服务。
每个党员监督示范岗要联系一所监管项目的农民工学校,并坚持每半年为农民工兄弟上好一堂课,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安全生产及自我防范知识、生活小常识等方面向农民工兄弟传授知识与经验;同时在示范岗联系的农民工学校设立了包括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公示牌,为农民工兄弟排忧解难提供方便。
2. 为民廉洁奉公。在为民廉洁奉公活动中,党员示范岗要与监督机构领导签订廉政责任书并记录到廉政档案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被评为优秀。党员服务示范岗和党员监督示范岗均要亮明党员示范岗身份。其中,党员服务示范岗要在办公桌上设立标明党员示范岗身份和投诉举报电话的姓名牌,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监督;党员监督示范岗要在工程标牌上亮明党员示范岗身份,并公示监督举报电话。此外,党员示范岗还要在监管信息平台押证管理、现场监督执法等廉政管理重要环节向服务和监督对象发放廉洁自律“十不准”公开承诺书和廉洁执法情况意见反馈卡,实行一事一签,一事一卡制度。
3.为民务实高效。党员示范岗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岗位特点,每年作出公开承诺,统一张榜公示,并在官方网站和办公大厅等平台公开相关服务事项、工作流程以及办结时限,进一步增强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坚决扫除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以务实高效的形象取信于服务和监督对象。
(二)“四推”:
1. 推动非公有制施工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积极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在注重自身党性修养的同时,党员示范岗还要高度关注非公有制施工企业的党建工作,党员监督示范岗每年都要指导帮助一定数量的非公有制施工企业在项目上建立党组织,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非公有制施工企业的党建工作积累经验。
2. 推动建筑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党员示范岗要根据年度全省建管工作要点和监督系统的中心工作进行职责分工,制定计划、协调配合、实行目标管理,推动建筑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3.推动作风建设。党员示范岗要在行为上引领机构成员围绕强化监督责任、监督使命这个核心,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履职、忠诚履职、依法履职、廉洁履职;积极参与文明行业创建、“三亮、三比、三评”、文明监督机构和模范党员监督工程师评选等活动,主动作为意识强;抓好党建和监督工作的结合,深化文明行业创建,促进监督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充分尊重群众,紧紧依靠群众,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反映群众意愿,主动关心群众疾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无查证属实的群众投诉事件。
4. 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党员示范岗要制定并贯彻落实定期学习与监督考核讲评等制度,围绕适时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认真扎实开展集体学习活动,营造岗位内部共同学习的团队氛围,强化学习型组织建设;党员示范岗要保证每年有一定的对标学习时间,监督机构党组织要适时组织优秀党员示范岗到先进发达地区观摩学习先进监督经验,并主动联系工作薄弱的县市区监督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或到党员示范岗跟班学习,发挥示范岗的典型示范作用。
(三)“五带头”:
 1.带头学习提高。党员示范岗成员要积极投身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带头树立重视学习、善于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坚定理想信念;制定学习与深造计划,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努力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党员示范岗成员每年都在国家或省级期刊上发表过以监督管理工作或工程技术等题材的学术论文。
2.带头争创佳绩。党员示范岗的负责人必须是上一年度的监督机构的先进个人,其中党员监督示范岗的负责人还必须是上一年度的模范党员监督工程师。党员服务示范岗成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服务工作,不存在主管故意在项目监管信息平台上超期押证或对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办理监督手续等行为。党员监督示范岗成员要树立先进的监督管理理念,扎实推进“三化”工作要求,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质量,确保所监督项目的监督规范化考核合格率达100%;从事质量监督的示范岗成员所监督项目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每年争创1项以上(含1项)省(市)级优质工程;从事安全监督的示范岗成员所监督项目标准化达标验收覆盖率达100%、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60%以上,每年争创2项以上(含2项)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
3.带头服务基层。党员示范岗成员要积极帮助职工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自觉维护职工群众正当权益,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做职工群众贴心人。党员示范岗成员每年都要在监督机构党组织统一安排下与其所下属相对工作薄弱的县市区监督机构建立至少一个示范岗联系点,通过结对帮联,开展知识培训和跟班学习等活动,使党员示范岗的典型示范作用辐射到下属县市区的监督机构。
4.带头遵纪守法。党员示范岗成员要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意识,自觉维护党员形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待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以权谋私,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示范岗成员廉洁自律公开承诺率达100%。
5.带头弘扬正气。党员示范岗成员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正义感强,敢于同不良风气、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不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不参与邪教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立足我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为推动全省监督系统的建设和发展,构建和谐湖南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章  评选与宣传
第五条 市(州)级党员示范岗由各市州监督机构党组织每年4月按照评选标准(详见附件),在机构内部组织民主评选,原则上每年评选出党员服务示范岗1个,党员监督示范岗1-2个。
省级党员示范岗是在各市州监督机构党组织推荐评选名单的基础上,由省总站党支部在每年7月评选出一次省级党员示范岗。
第六条 网络宣传:各市州监督机构党组织每半年(7月和第二年1月)将各自党员示范岗的岗位名称,岗位成员简介以及半年内先进事迹报送到省总站办公室,事迹报道要求图文并茂,贴近生活,语言平实,数据说话。省总站办公室将在“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网”网址(http://www.hngczl.com.cn)上予以公布,通过网站宣传,在全行业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风气,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动省总站省直基层党建示范点建设和全系统文明行业发展传递正能量。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 对评选出来的党员示范岗,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由省、市州监督机构党组织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党员示范岗成员在国家和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先进个人和模范共产党员监督工程师的评选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九条 对于党员示范岗工作开展成效显著的市州监督机构由省总站授予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优秀党建示范点称号。
第五章  管理
第十条 党员示范岗实行周期管理,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两年为一个周期。在周期内的第一次评选中当选的示范期为两年,在周期内的第二次评选中当选的示范期为一年。周期结束,所获荣誉自动消失,奖牌和荣誉证书留作纪念。
第十一条 党员示范岗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各自的工作完成情况,每年由各市州监督机构党组织进行复查考核,考核表详见附件。考核满分100分,减去全部扣分项后,得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撤销党员示范岗称号;70分以上(含70分)的党员示范岗必须针对各自的扣分项认真进行整改,并向各自党组织提交整改报告后再进行评分,连续两次分数在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撤销党员示范岗称号。被撤销党员示范岗的,由市州监督机构党组织收回荣誉证书,并不得参加下一次的评选,同时报省总站备案,如已获得省级党员示范岗称号的将被同时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总站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
党员示范岗评审及动态管理评分表
工作单位:
党员示范岗(科室)名称:
序号
类别
评分标准
扣分情况
1
为民优质服务
党员服务示范岗每季度针对各自服务对象组织大范围服务满意度调查与测评,服务满意度低于90%且大于80%的,每次扣10分,低于80%的撤销党员示范岗称号;未在服务对象中开展每半年征求意见,并及时改进服务工作的,每次扣10分;党员监督示范岗没有每半年联系一所监管项目的农民工学校,并为农民工上课的,每次扣10分。
 
2
为民廉洁奉公
没有在桌面或项目上亮明党员示范岗身份的,扣30分;现场监督执法、押证管理等廉政管理重要环节,未建立并执行向服务或监督对象发送廉洁自律“十不准”公开承诺书和廉洁执法情况意见反馈卡制度的,扣30分;未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撤销党员示范岗称号。
 
3
为民务实高效
没有每年作出公开承诺,并统一张榜公示的,每次扣20分;没有在网络和办公大厅等平台公开相关服务事项、工作流程以及办结时限的,扣20分。
 
4
推动基层党建开展
没有在每年完成指导帮助一定数量的非公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上建立党组织等党建任务的,每次扣10分。
 
5
推动建筑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党员示范岗未围绕全省建管工作要点和监督系统中心工作进行职责分工,制定计划、协调配合、实行目标管理的,每次扣20分。
 
6
推动作风建设
不积极参与文明行业创建、“三亮、三比、三评”、文明监督机构和模范党员监督工程师,发现一次扣10分;有影响恶劣、查证属实的群众投诉事件的,撤销党员示范岗称号。
 
7
推动学习型组织建设
未制定或未落实定期学习、监督考核讲评等学习活动的,扣15分;市州监督机构的党员示范岗没有每年联系工作薄弱的县市区的监督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或到党员示范岗跟班学习的,每次扣10分。
 
8
带头学习提高
党员示范岗成员没有每年都在国家或省级期刊上发表过以监督管理工作或工程技术等为题材的学术论文的,每次扣5分。
 
9
带头争创佳绩
党员示范岗的负责人未被评为上一年度的监督机构先进个人的,撤销党员示范岗称号;党员监督示范岗的负责人未被评为上一年度的模范党员监督工程师的,撤销党员示范岗称号。党员示范岗成员有年度绩效考核中被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撤销党员示范岗称号;成员所监督项目的监督规范化考核合格率 90%-100%的,每次扣20分,低于90%的,撤销党员示范岗称号;成员所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95%-100%的,每次扣20分,低于 95%的,撤销党员示范岗称号;成员所监督项目每年未获得1项以上(含1项)省(市)级优质工程的,每次扣20分;成员所监督项目标准化达标验收覆盖率未达100%的或一次性验收合格率60%以下的,撤销党员示范岗称号;成员所监督项目未获得2项以上(含2项)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的,每次扣20分。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服务工作,存在故意在项目平台上超期押证或对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办理监督手续等行为的,撤销党员示范岗称号。
 
10
带头服务基层
党员示范岗成员没有每年与所属相对工作薄弱的县市区监督机构建立一个示范岗联系点的,每次扣20分。
 
11
带头遵纪守法
党员示范岗成员存在廉洁自律公开承诺低于100%、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处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或违反《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工作准则》等任意一条的,均撤销党员示范岗称号。
 
12
带头弘扬正气
党员示范岗成员发生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的,或信仰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参与邪教活动的,或对违法违纪行为放任不管、不依法举报等行为的,均撤销党员示范岗称号。
 
党员示范岗成员:
 
 
 
 
 
扣分总计:                                  最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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