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5-17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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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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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年3月,我厅出台《关于切实做好新时期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19年11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2年9月,印发《关于完善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安责险推行以来,承保机构在事故预防、事故理赔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目前上述文件均已失效,同时,2025年3月国家最新出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按照新形势、新要求,需重新制定相关文件。
二、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二部分主要是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第三部分主要是准入门槛和保险费率等。第四部分主要是事故预防服务内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等,第五部分主要是加强监督管理、事故预防服务评估等。重点内容如下:
(一)准入门槛方面。2019年10月至2022年9月期间的文件明确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共保体统一承保建筑施工安责险;2022年10月至今的文件明确满足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均可承保建筑施工安责险,要求承接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需设有省级分公司,在承保项目所在市州设有常驻的事故预防服务风控团队。本通知不再设置公开招投标确定共保体,不再要求承保机构设立省级分公司,但明确需设有配套的营业机构网点、有充足的偿付能力等,既严格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承保机构提出要求。
(二)保险费率方面。之前文件对基准费率、浮动费率以及保费计算方式均进行了明确,并制定具体标准。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以及省金融监管局意见建议,本通知明确省住建厅会同省金融监管局指导省保险行业组织制定发布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供保险机构参考使用;指导保险机构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被保险人的事故记录和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配合整改事故隐患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为确保保险机构按规定厘定和执行费率,本通知还明确对发现未按规定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未按规定执行费率的保险机构采取警示、约谈、通报、限期整改、记录不良信息或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等措施;同时,将保险机构未按规定执行费率导致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不足等内容纳入事故预防服务评估。
(三)事故预防服务内容方面。之前文件未对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内容进行细化。本通知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装备研发推广应用等六类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内容分别进行了细化。并突出服务重点,对工程造价400万元以下、工程造价400万元及以上、超规模危大工程或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突出的投保项目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分类作出要求。如明确对超规模危大工程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出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突出的,每年额外多提供至少1次事故隐患排查或特种设备比对抽检服务。
(四)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方面。之前文件规定建筑施工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经费按照上一年度总保费的20%进行提取。本通知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要求,不再明确具体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比例,明确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专项预算,建立费用使用专门台账,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明确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可统筹用于宣传培训、技能竞赛、安全评估、信息技术等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同时,为了保障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本通知将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使用等纳入事故预防服务评估。
(五)事故预防服务评估方面。之前文件提出建立承保机构评价机制,但没有具体措施。本通知明确我厅每年组织开展安责险承保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工作;明确各级住建部门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应用,对选择不同评估结果承保机构的投保企业和项目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办法,明确日常管理、费用投入、费用管理、服务开展、安全生产等5个方面指标,并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和正文内容细化扣分点,评估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示范性承保机构、C级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