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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70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6-10-20 17:20

湘建执罚决字〔2026〕70号

当事人:湖南时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峥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16栋504房-5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7J0EFT8Q

你单位涉嫌在2022年3月申报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虚假人员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3月向本机关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王琴方个人材料不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王琴方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以及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

证据二:厅长信箱申请表单,证明王琴方本人向我厅申请查询企业利用个人信息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湖南时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旭涛建设有限公司)在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中盗用王琴方的证件信息;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认可使用王琴方的证件信息。

2026年8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5〕5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6年8月10日提交了《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9月4日举行听证,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经研究讨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报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材料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3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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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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