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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68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6-10-20 15:55

湘建执罚决字〔2026〕68号

当事人:宋桂源

身份证号码:430502XXXXXXXXX5027

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白马村5组362号附2号

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6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1月14日,中昇鸿兴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总承包联合体施工单位之一,承建的邵阳市陶家冲至三里桥沿线排水改造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依法依规做好邵阳市“11·14”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督办函,证明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8日委托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邵阳市陶家冲至三里桥沿线排水改造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证据三:《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邵阳双清陶家冲至三里桥沿线排水改造项目“11.1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明你是该起事故责任人员之一。

2026年7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6〕5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定》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湘建安C3(2021)0019294)6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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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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