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6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6-10-20 15:43
湘建执罚决字〔2026〕64号
当事人:湖南新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文华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滨湖社区武陵大道128号(华信大厦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768016755Q
你单位涉嫌在2025年5月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虚假业绩,本机关于2026年6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向本机关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李业志个人业绩不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李业志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证据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李业志使用河南省洛阳市鹏祥小区-西区8#宿舍楼建设项目和芙蓉2#厂房建设项目作为个人业绩;
证据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反馈衡山县衡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2家施工企业业绩核查结果的函》,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李业志的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认可技术负责人李业志的个人业绩核查情况,即承认李业志使用的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2026年8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6〕5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29日